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6 條
加害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經第三十三條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再犯之風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聲請強制治療或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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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6條規定,社區身心治療期間經評估小組認有再犯風險者,主管機關得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91條之1聲請強制治療。
Q · 性侵害加害人刑期服完了,還會被關回去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6條,加害人在社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若經評估小組認定仍有再犯風險,地方主管機關可檢具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91條之1聲請強制治療。關鍵是治療「成效」而非「出席率」:人雖已刑滿回到社區,只要再犯風險評估未顯著降低,仍可能被裁定進入醫療機構強制治療。
白話解讀
性侵害加害人服完刑、走完社區裡的身心治療輔導之後,故事不一定就結束。如果評估小組(由心理師、精神科醫師、社工等專業組成的評估團隊)認為這個人「再犯風險還在」,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以蒐集所有評估報告,送給檢察官,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把人關進醫療機構強制接受治療,刑法第91條之1)。這條的恐怖之處不在於它的存在,而在於它的時間點:加害人以為自己已經服完刑,回到社會,每週乖乖去做治療,但「治療結果不夠好」本身就可能讓他被重新關進醫療機構。從受害者的角度看,這是一道安全網,防止那些治療完還是高風險的人回到社區自由活動;從加害人和家屬的角度看,這條決定了「什麼時候才算真正自由」。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6條為社區治療階段的強制治療發動條文:加害人依第31條接受身心治療期間,經第33條評估小組認有再犯風險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91條之1聲請強制治療或繼續強制治療,補強刑滿後的社會防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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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犯刑期服完之後,到底還會被關多久?▾
看治療成效。出獄後依本法第31條會被要求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治療期間定期評估,如果認定再犯風險仍高,主管機關可走第36條,請檢察官依刑法91-1聲請強制治療;該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每年鑑定評估,並非固定五年。
Q2如果加害人不服強制治療,能不能抗告?▾
能。強制治療是法院裁定,準用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且法院應為未選任辯護人之加害人指定辯護。抗告階段最有力的武器通常是再犯風險評估的對立鑑定意見。
Q3我是被害人,我能知道對方有沒有被強制治療嗎?▾
部分可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設有加害人資訊揭露機制,被害人或家屬可向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被害人保護單位查詢一定範圍的加害人動態,建議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專業機構協助申請。
Q4性侵害加害人刑滿後還會被關嗎?▾
可能。社區治療期間經評估再犯風險高,依第36條可被送請依刑法91-1強制治療。
Q5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6條是什麼?▾
社區治療階段的強制治療發動條文,補上判決時未裁定、但治療成效不佳者的監控漏洞。
Q6什麼叫再犯風險評估?▾
由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等組成的評估小組,對加害人未來再犯可能性所做的專業判斷。
Q7強制治療是刑罰嗎?▾
不是。它是刑罰以外、以矯治與社會防衛為目的的保安處分,與刑期分開計算。
Q8第36條的強制治療怎麼發動?▾
評估小組認有風險 → 主管機關檢具報告 → 送檢察官 → 依刑法91-1聲請 → 法院裁定。
Q9加害人收到評估會議通知該怎麼辦?▾
立刻聯繫熟悉性侵害案件的律師,並可主張自費聘請獨立精神科醫師提出對立評估意見。
Q10不服強制治療裁定怎麼救濟?▾
準用刑事訴訟法提抗告,法院應指定辯護人;關鍵在提出再犯風險的對立鑑定。
Q11被害人想掌握加害人治療狀態怎麼做?▾
向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被害人保護單位查詢,建議透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申請。
Q12第36條 vs 第37條差在哪?▾
第36條社區治療階段發動、走刑法91-1;第37條徒刑期滿前由矯正機關發動、期間依第38條五年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6 | article_37 |
|---|---|---|
| 發動階段 | 社區身心治療期間 | 徒刑執行期滿前 |
| 評估主體 |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第33條) | 矯正機關評估小組 |
| 依據與期間 | 刑法91-1,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每年評估 | 本法第38條,五年以下、得延長 |
| 發動者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矯正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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