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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害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經第三十三條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再犯之風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聲請強制治療或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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