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6 條
加害人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經第三十三條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再犯之風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聲請強制治療或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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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6條規定,社區身心治療期間經評估小組認有再犯風險者,主管機關得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91條之1聲請強制治療。
Q · 性侵害加害人刑期服完了,還會被關回去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6條,加害人在社區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若經評估小組認定仍有再犯風險,地方主管機關可檢具評估報告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91條之1聲請強制治療。關鍵是治療「成效」而非「出席率」:人雖已刑滿回到社區,只要再犯風險評估未顯著降低,仍可能被裁定進入醫療機構強制治療。
白話解讀
性侵害加害人服完刑、走完社區裡的身心治療輔導之後,故事不一定就結束。如果評估小組(由心理師、精神科醫師、社工等專業組成的評估團隊)認為這個人「再犯風險還在」,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可以蒐集所有評估報告,送給檢察官,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把人關進醫療機構強制接受治療,刑法第91條之1)。這條的恐怖之處不在於它的存在,而在於它的時間點:加害人以為自己已經服完刑,回到社會,每週乖乖去做治療,但「治療結果不夠好」本身就可能讓他被重新關進醫療機構。從受害者的角度看,這是一道安全網,防止那些治療完還是高風險的人回到社區自由活動;從加害人和家屬的角度看,這條決定了「什麼時候才算真正自由」。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6條為社區治療階段的強制治療發動條文:加害人依第31條接受身心治療期間,經第33條評估小組認有再犯風險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送請檢察官依刑法第91條之1聲請強制治療或繼續強制治療,補強刑滿後的社會防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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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加害人刑滿後還會被關嗎?▾
可能。社區治療期間經評估再犯風險高,可被送請依刑法91-1強制治療。
Q2第36條的強制治療期間多久?▾
依刑法91-1,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每年鑑定評估,無固定五年上限。
Q3誰決定要聲請強制治療?▾
評估小組評估有風險,地方主管機關檢具報告送檢察官,最後由法院裁定。
Q4強制治療可以抗告嗎?▾
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且法院應指定辯護人。
Q5第36條和第37條差在哪?▾
第36條是社區治療階段發動,第37條是徒刑期滿前由矯正機關發動。
Q6治療態度好就不會被聲請嗎?▾
不一定。評估看的是再犯風險指數,不是出席率或配合態度。
Q7被害人能知道加害人治療狀態嗎?▾
部分可以,可透過性侵害防治中心或被害人保護機構查詢一定範圍動態。
Q8強制治療和刑期是分開的嗎?▾
是。強制治療是刑後的保安處分,刑期執行完畢仍可能另行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6 | article_37 |
|---|---|---|
| 發動階段 | 社區身心治療期間 | 徒刑執行期滿前 |
| 評估主體 | 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第33條) | 矯正機關評估小組 |
| 依據與期間 | 刑法91-1,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每年評估 | 本法第38條,五年以下、得延長 |
| 發動者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矯正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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