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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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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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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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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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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六項
及前條之評估,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成立評估小組辦理。但服徒刑之成年
受刑人
由監獄、
少年
受刑人及受
感化教育
少年由少年矯正學校成立評估小組辦理。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與其辦理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
及前條評估之內容、基準、程序與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內容、程序、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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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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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防及通報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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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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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加害人處遇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4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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