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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2 條

性侵害犯罪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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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緩起訴確定者,經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評估有必要,應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不配合可被撤銷緩起訴。

Q · 性侵害案件被緩起訴,是不是就沒事了?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2條,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地方政府評估小組會啟動評估,認有必要時「應」令當事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無自由裁量空間。緩起訴只是不進入正式審判的機會,社區處遇軌道照樣鋪好;期間不配合,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案件回到起訴軌道。

白話解讀

緩起訴在很多人耳裡聽起來像「檢察官放你一馬」。但在性侵害犯罪這個領域,緩起訴不是終點,它打開的是另一道門。第3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一旦緩起訴處分確定,地方政府的評估小組就會啟動評估,認為有必要的話,「應」令你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注意這個「應」字,不是「得」,沒有自由裁量空間。檢察官給你的是不進入正式審判的機會,但社區處遇的軌道照樣鋪好。對被害人這邊:緩起訴不代表加害人從此消失在你生活之外,他還在一套監督體系裡。對被緩起訴的當事人:你以為自己撿到便宜,但接下來這幾個月到幾年,你會發現緩起訴附帶的負擔比想像中重。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2條為緩起訴處遇之強制規範,規定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評估,認有必要即「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使緩起訴的不起訴機會與再犯預防的保安措施並存,構成台灣社區處遇體系的核心銜接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緩起訴跟不起訴差在哪?

不起訴是案件結束;緩起訴是有罪嫌但給機會,期間最長3年須履行條件(含第32條治療輔導),期滿未撤銷才視為不起訴。

Q2緩起訴期間不去治療會怎樣?

第32條用「應」字屬強制,不配合會被通報,檢察官得依刑訴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改回正式起訴。

Q3緩起訴會留前科嗎?

期滿未撤銷不留有罪前科紀錄,但治療輔導執行檔案會留在地方政府與檢警系統,未來涉案會被調出。

Q4誰決定要不要接受治療?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評估(第33條),不是當事人自己決定。

Q5被害人能影響緩起訴條件嗎?

可透過告訴代理人或社工向承辦檢察官書面陳述意見,可能影響期間設定、附帶條件與是否撤銷。

Q6緩起訴期間多長?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由檢察官裁量,最長3年。

Q7治療輔導以外還有什麼義務?

依第42條,緩起訴接受處遇期間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報到。

Q8性騷擾案件也適用嗎?

第32條本身針對性侵害犯罪,但部分性騷擾類型可透過第7條準用相關處遇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緩起訴不起訴起訴判緩刑
案件結果暫不起訴,附條件案件終結有罪確定後附條件
治療輔導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2條第31條等情形
是否留有罪前科期滿未撤銷不留不留留有罪紀錄
不配合後果撤銷後回復起訴不適用撤銷緩刑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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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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