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4 條
- 1.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 一、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 三、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者,得命其接受尿液採驗。 四、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 五、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命其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 六、報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測謊。 七、報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八、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九、轉介相關機構或團體為適當處遇。 十、其他必要處遇。
- 2.少年保護官對於依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少年,除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外,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得採取前項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
- 3.第一項第三款尿液採驗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第六款之測謊、第七款之科技設備監控,其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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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規定觀護人對保護管束加害人得採十款處遇,含測謊、科技設備監控與禁止接近,其中五款須檢察官許可。
Q · 性侵害加害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出現在我公司樓下,我能要求他不准接近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8款,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被害人可將加害人靠近的時間、地點、模式具體記錄後,透過管轄地檢署觀護人或檢察官提出,作為啟動禁止接近處分的依據。加害人違反該處分,可能被通報並升級為撤銷緩刑或假釋、執行原刑。
白話解讀
保護管束聽起來像是「叫你乖一點」,但第34條打開來看,內容比多數人想像的硬得多。觀護人對保護管束中的性侵害加害人,可以使用十款處遇手段:約談訪視、密集訪視、警察查訪、尿液採驗、指定居住處所、夜間禁止外出、測謊、科技設備監控(俗稱電子腳鐐)、禁止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轉介機構處遇,還有其他必要措施。每一款都是真實可以使用的工具,不是嚇人的紙老虎。少年加害人有保護傘:第4款(指定居所)、第5款(禁止外出)、第6款(測謊)、第7款(科技監控)、第8款(禁止接近)這五款不能用在少年身上。這條對加害人來說是「保護管束期間我可以被怎樣管」的清單,對被害人來說是「我能要求加害人被怎麼管」的依據,對普通人來說是「電子腳鐐到底依什麼法執行」的答案。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為加害人保護管束處遇的核心條文,明定觀護人對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加害人得採取十款處遇方式,從約談訪視、尿液採驗到測謊、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禁止接近,並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分層管制強制力較高的五款,同時排除少年加害人適用其中第四款至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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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電子腳鐐戴多久?什麼時候會脫掉?▾
依本條第7款,科技設備監控的實施期間沒有寫死,原則上跟保護管束期間綁在一起,由觀護人視必要性決定是否中途解除或繼續。實務上常見考量是再犯風險評估、就業穩定性、與被害人距離。你可以主動向觀護人提出已做到的具體事項並請求解除,比被動等待有效。
Q2保護管束中我可以拒絕測謊嗎?▾
本條第6款規定測謊要報請檢察官許可才能實施,許可後受測對象有配合義務。拒絕可能被觀護人通報,作為日後撤銷緩刑或假釋的事證之一。較實際的做法是配合測謊同時保留異議紀錄,並確保測謊環境符合程序規範。
Q3哪些處遇需要檢察官許可?▾
第4款指定居所、第5款宵禁、第6款測謊、第7款科技設備監控、第8款禁止接近,共五款強制力較高的措施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其餘款項觀護人可自行決定。
Q4少年加害人也會被裝電子腳鐐嗎?▾
不會。第34條第2項明定少年保護官對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少年,排除第4款至第8款適用,因此指定居所、宵禁、測謊、科技監控、禁止接近這五款不能用於少年加害人。
Q5電子腳鐐的法源在哪一條?▾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科技設備監控」,須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實施。
Q6保護管束的十款處遇是什麼?▾
約談訪視、密集訪視、尿液採驗、指定居所、宵禁、測謊、科技監控、禁止接近、轉介機構、其他必要處遇。
Q7什麼是禁止接近處分?▾
第8款規定,對有固定犯罪模式或再犯之虞者,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後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Q8保護管束是什麼意思?▾
對緩刑、假釋等對象由觀護人於一定期間監督輔導的保安處分,性侵害加害人適用本條十款處遇工具。
Q9被害人怎麼讓加害人不准接近?▾
把加害人靠近的時間地點模式記錄後,透過觀護人或檢察官提出,依第8款報請檢察官許可禁止接近。
Q10保護管束中怎麼申請解除電子腳鐐?▾
主動向觀護人提出已建立穩定就業、住居與配合治療的紀錄,請求審視解除科技監控,比被動等待有效。
Q11加害人違反禁止接近怎麼處理?▾
立即通報觀護人,違反處遇可能升級為撤銷緩刑或假釋、執行原刑(刑法第75條之1、第78條)。
Q12破壞電子腳鐐後警察怎麼做?▾
依第35條,故意拆除損壞隱匿阻斷設備者,警察可強制將其帶往檢察署或指定處所恢復監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需檢察官許可 | 適用少年 | 強制力 |
|---|---|---|---|
| 第1款 約談訪視 | 否 | 是 | 低 |
| 第3款 尿液採驗 | 否 | 是 | 中 |
| 第4款 指定居所 | 是 | 否 | 高 |
| 第5款 宵禁 | 是 | 否 | 高 |
| 第6款 測謊 | 是 | 否 | 高 |
| 第7款 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 | 是 | 否 | 高 |
| 第8款 禁止接近 | 是 | 否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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