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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4 條

  1. 1.觀護人對於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 一、實施約談、訪視,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者,得密集實施約談、訪視;必要時,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 三、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者,得命其接受尿液採驗。 四、無一定之居住處所,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 五、有於特定時間犯罪之習性,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命其於監控時段內,未經許可,不得外出。 六、報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測謊。 七、報請檢察官許可,對其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八、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時,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九、轉介相關機構或團體為適當處遇。 十、其他必要處遇。
  2. 2.少年保護官對於依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少年,除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外,於與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反者,得採取前項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
  3. 3.第一項第三款尿液採驗之執行方式、程序、期間、次數、檢驗機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第六款之測謊、第七款之科技設備監控,其實施機關(構)、人員、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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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規定觀護人對保護管束加害人得採十款處遇,含測謊、科技設備監控與禁止接近,其中五款須檢察官許可。

Q · 性侵害加害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出現在我公司樓下,我能要求他不准接近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8款,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或有事實足認有再犯之虞時,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被害人可將加害人靠近的時間、地點、模式具體記錄後,透過管轄地檢署觀護人或檢察官提出,作為啟動禁止接近處分的依據。加害人違反該處分,可能被通報並升級為撤銷緩刑或假釋、執行原刑。

白話解讀

保護管束聽起來像是「叫你乖一點」,但第34條打開來看,內容比多數人想像的硬得多。觀護人對保護管束中的性侵害加害人,可以使用十款處遇手段:約談訪視、密集訪視、警察查訪、尿液採驗、指定居住處所、夜間禁止外出、測謊、科技設備監控(俗稱電子腳鐐)、禁止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轉介機構處遇,還有其他必要措施。每一款都是真實可以使用的工具,不是嚇人的紙老虎。少年加害人有保護傘:第4款(指定居所)、第5款(禁止外出)、第6款(測謊)、第7款(科技監控)、第8款(禁止接近)這五款不能用在少年身上。這條對加害人來說是「保護管束期間我可以被怎樣管」的清單,對被害人來說是「我能要求加害人被怎麼管」的依據,對普通人來說是「電子腳鐐到底依什麼法執行」的答案。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為加害人保護管束處遇的核心條文,明定觀護人對付保護管束之性侵害加害人得採取十款處遇方式,從約談訪視、尿液採驗到測謊、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禁止接近,並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分層管制強制力較高的五款,同時排除少年加害人適用其中第四款至第八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電子腳鐐的法源在哪一條?

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科技設備監控」,須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實施。

Q2保護管束的十款處遇是什麼?

約談訪視、密集訪視、尿液採驗、指定居所、宵禁、測謊、科技監控、禁止接近、轉介機構、其他必要處遇。

Q3哪些處遇需要檢察官許可?

第4款指定居所、第5款宵禁、第6款測謊、第7款科技監控、第8款禁止接近,共五款須報請檢察官許可。

Q4少年加害人也會被裝電子腳鐐嗎?

不會,第34條第2項排除少年適用第4款至第8款,包含指定居所、宵禁、測謊、科技監控、禁止接近。

Q5保護管束中可以拒絕測謊嗎?

測謊經檢察官許可後實施,受測有配合義務,拒絕可能被通報作為撤銷緩刑或假釋的事證之一。

Q6被害人怎麼啟動禁止接近?

把加害人靠近的時間地點模式具體記錄,透過觀護人或檢察官提出,依第8款報請檢察官許可。

Q7破壞電子腳鐐會怎樣?

依第35條,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警察可強制帶往檢察署或指定處所恢復監控。

Q8電子腳鐐要戴多久?

法條未寫死實施期間,原則上與保護管束期間綁定,由觀護人視再犯風險、就業與住居穩定性決定是否解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次需檢察官許可適用少年強制力
第1款 約談訪視
第3款 尿液採驗
第4款 指定居所
第5款 宵禁
第6款 測謊
第7款 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
第8款 禁止接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更生保護法 第50条以下(保護観察の遵守事項)※性犯罪者処遇プログラム、電子監視は限定的
🇰🇷 韓國전자장치 부착 등에 관한 법률(전자발찌・특정범죄자 보호관찰)
🇨🇳 中國社区矫正法 第29条(电子定位等监管措施)
🇩🇪 德國StGB § 68b(Führungsaufsicht・elektronische Aufenthaltsüberwachung/elektronische Fußfessel)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1-36-9 à 131-36-13(placement sous surveillance électronique mobile, PSEM)
🇺🇸 美國18 U.S.C. § 3583(supervised release)+ 各州 GPS 監控法(如 California Penal Code § 3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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