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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5 條

前條付保護管束且經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加害人,故意拆除、損壞、隱匿、阻斷科技監控設備,經檢察署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強制其到檢察署或檢察官指定之處所,由檢察署派員回復科技監控設備正常運作,相關機關並依法令規定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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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規定,保護管束加害人故意破壞科技監控設備,警察得強制帶往復裝,並可能撤銷緩刑或假釋。

Q · 拆掉電子腳鐐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付保護管束且配戴科技監控設備的加害人,若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設備,檢察署會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強制」將其帶往檢察署或指定處所重新復裝,不需另經法院傳喚。更重的是「後續處理」可能包括撤銷緩刑(刑法第 75 條之 1)或撤銷假釋(刑法第 78 條),加害人因此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白話解讀

電子腳鐐看起來很科技,但它有一個老問題:人會想拆。性侵害加害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被裝上科技設備監控(第34條第7款),如果他故意拆掉、弄壞、藏起來、把訊號阻斷掉,會怎樣?第35條給了答案:檢察署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強制」帶他到檢察署或檢察官指定的處所,由檢察署派員回復設備正常運作。注意「強制」這兩個字,這不是請他來,是抓他來。「相關機關並依法令規定為後續處理」這句話則打開了一道閘門:除了回復監控設備之外,這個拆設備的行為本身可能引發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後續,加害人賭一把的代價可能是直接回去蹲完剩下的刑期。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為科技設備監控制度的執行配套規範,針對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故意破壞監控設備(拆除、損壞、隱匿、阻斷)的情形,建立「檢察署通報、司法警察強制帶往、檢察署派員復裝、相關機關後續處理」的快速執行程序,使電子腳鐐監控具備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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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電子腳鐐故障跟故意破壞要怎麼分?

本條的關鍵是「故意」。設備自然耗損、撞擊損壞、訊號因環境干擾失靈,原則上不算故意。但實務上是否認定為故意,會看設備受損狀態、加害人是否第一時間申報、過往配合度等綜合判斷。內行人提示:發現設備異常時,立刻打電話告知觀護人並留下通話紀錄,比事後辯稱「不知道」有效十倍。一旦被認定故意,撤銷緩刑或假釋的後果遠重於設備本身的破壞。

Q2破壞電子腳鐐除了被抓回來重裝,還會被告嗎?

本條本身不規定刑罰,只規定強制復裝的程序。但「後續處理」可能包括撤銷緩刑(刑法第 75 條之 1)或撤銷假釋(刑法第 78 條),加害人回監執行剩餘刑期;視具體情節也可能涉嫌毀損罪(刑法第 354 條)或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拆了頂多重裝,卻低估了撤銷緩刑或假釋後執行原刑期,往往遠比乖乖戴完的代價高得多。

Q3電子腳鐐拆掉會怎樣?

檢察署通報後警察可強制帶往復裝,並可能撤銷緩刑、假釋,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Q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是什麼?

規定加害人故意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時的強制復裝程序與後續法律處理,是電子監控制度的執行牙齒。

Q5什麼行為算破壞科技監控設備?

拆除、損壞、隱匿、阻斷四種態樣都算,包含用鋁箔包覆阻斷訊號。

Q6強制復裝跟一般傳喚差在哪?

強制復裝不需法院另簽令,由檢察署通報、警察直接強制帶往,比傳喚更即時。

Q7電子腳鐐故障怎麼辦?

立刻電話告知觀護人並留紀錄、書面申報,切勿自行處理,配合到指定處所更換。

Q8怎麼證明是設備故障不是故意破壞?

及時申報的通話與書面紀錄、設備客觀受損狀態、過往配合度是關鍵;實務上舉證壓力在加害人身上。

Q9被認定故意破壞後該怎麼處理?

立即諮詢執業律師,評估對緩刑、假釋維持的影響,並配合復裝避免再涉妨害公務。

Q10破壞設備可能被追訴哪些刑責?

視情節可能涉毀損罪(刑法 354)或妨害公務罪(刑法 135),與本條強制復裝為兩條獨立軌道。

Q11設備故障 vs 故意破壞後果差在哪?

故障及時申報原則無不利處分;故意破壞則遭強制復裝並可能撤銷緩刑假釋。

Q12本條的強制帶往 vs 刑訴的拘提差在哪?

本條是復裝設備的行政強制執行,不以犯罪為前提;拘提是刑事程序對被告的強制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vice_malfunctionintentional_destruction
成因自然耗損、撞擊、環境干擾失靈拆除、損壞、隱匿、阻斷之故意行為
正確路徑向觀護人申報、留紀錄、配合更換經通報後遭警察強制帶往復裝
舉證重點及時申報、設備受損狀態客觀實務上由加害人承擔非故意的舉證壓力
後續法律效果原則上無不利處分可能撤銷緩刑、假釋並涉毀損、妨害公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전자장치 부착 등에 관한 법률(전자발찌 부착명령 및 효용 침해 금지 규정)
🇩🇪 德國StGB § 68b Abs. 1 Nr. 12(elektronische Aufenthaltsüberwachung)+ § 145a(Verstoß gegen Weisun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placement sous surveillance électronique mobile, PSEM)
🇺🇸 美國州級 GPS sex-offender monitoring statutes(tampering with monitoring device 為獨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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