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5 條

前條付保護管束且經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加害人,故意拆除、損壞、隱匿、阻斷科技監控設備,經檢察署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強制其到檢察署或檢察官指定之處所,由檢察署派員回復科技監控設備正常運作,相關機關並依法令規定為後續處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規定,保護管束加害人故意破壞科技監控設備,警察得強制帶往復裝,並可能撤銷緩刑或假釋。

Q · 拆掉電子腳鐐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付保護管束且配戴科技監控設備的加害人,若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設備,檢察署會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強制」將其帶往檢察署或指定處所重新復裝,不需另經法院傳喚。更重的是「後續處理」可能包括撤銷緩刑(刑法第 75 條之 1)或撤銷假釋(刑法第 78 條),加害人因此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白話解讀

電子腳鐐看起來很科技,但它有一個老問題:人會想拆。性侵害加害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被裝上科技設備監控(第34條第7款),如果他故意拆掉、弄壞、藏起來、把訊號阻斷掉,會怎樣?第35條給了答案:檢察署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強制」帶他到檢察署或檢察官指定的處所,由檢察署派員回復設備正常運作。注意「強制」這兩個字,這不是請他來,是抓他來。「相關機關並依法令規定為後續處理」這句話則打開了一道閘門:除了回復監控設備之外,這個拆設備的行為本身可能引發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後續,加害人賭一把的代價可能是直接回去蹲完剩下的刑期。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為科技設備監控制度的執行配套規範,針對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故意破壞監控設備(拆除、損壞、隱匿、阻斷)的情形,建立「檢察署通報、司法警察強制帶往、檢察署派員復裝、相關機關後續處理」的快速執行程序,使電子腳鐐監控具備強制力。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電子腳鐐被拆掉會怎樣?

檢察署通報後警察可強制帶往復裝,並可能撤銷緩刑、假釋回監執行。

Q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加害人故意破壞科技監控設備的強制復裝程序與後續法律處理。

Q3電子腳鐐故障算不算破壞?

本條限「故意」,自然耗損或意外受損原則上不算,但須及時向觀護人申報。

Q4拆電子腳鐐除了重裝還會被告嗎?

可能涉及毀損罪(刑法 354)或妨害公務罪(刑法 135),與本條強制復裝是兩條軌道。

Q5強制帶往需要法官簽令嗎?

不需另經法院裁定,由檢察署通報、司法警察直接強制執行。

Q6把腳鐐用鋁箔包起來算違反嗎?

「阻斷」訊號也在本條範圍內,被認定故意阻斷後果與拆除相同。

Q7保護管束快期滿了還適用嗎?

保護管束期間內均適用,不會因接近期滿而放寬。

Q8誰有權強制帶往?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檢察署通報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vice_malfunctionintentional_destruction
成因自然耗損、撞擊、環境干擾失靈拆除、損壞、隱匿、阻斷之故意行為
正確路徑向觀護人申報、留紀錄、配合更換經通報後遭警察強制帶往復裝
舉證重點及時申報、設備受損狀態客觀實務上由加害人承擔非故意的舉證壓力
後續法律效果原則上無不利處分可能撤銷緩刑、假釋並涉毀損、妨害公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韓國전자장치 부착 등에 관한 법률(전자발찌 부착명령 및 효용 침해 금지 규정)
🇩🇪 德國StGB § 68b Abs. 1 Nr. 12(elektronische Aufenthaltsüberwachung)+ § 145a(Verstoß gegen Weisung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placement sous surveillance électronique mobile, PSEM)
🇺🇸 美國州級 GPS sex-offender monitoring statutes(tampering with monitoring device 為獨立犯罪)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