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5 條
前條付保護管束且經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加害人,故意拆除、損壞、隱匿、阻斷科技監控設備,經檢察署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強制其到檢察署或檢察官指定之處所,由檢察署派員回復科技監控設備正常運作,相關機關並依法令規定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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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規定,保護管束加害人故意破壞科技監控設備,警察得強制帶往復裝,並可能撤銷緩刑或假釋。
Q · 拆掉電子腳鐐會怎樣?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付保護管束且配戴科技監控設備的加害人,若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設備,檢察署會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強制」將其帶往檢察署或指定處所重新復裝,不需另經法院傳喚。更重的是「後續處理」可能包括撤銷緩刑(刑法第 75 條之 1)或撤銷假釋(刑法第 78 條),加害人因此回監執行剩餘刑期。
白話解讀
電子腳鐐看起來很科技,但它有一個老問題:人會想拆。性侵害加害人在保護管束期間被裝上科技設備監控(第34條第7款),如果他故意拆掉、弄壞、藏起來、把訊號阻斷掉,會怎樣?第35條給了答案:檢察署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可以「強制」帶他到檢察署或檢察官指定的處所,由檢察署派員回復設備正常運作。注意「強制」這兩個字,這不是請他來,是抓他來。「相關機關並依法令規定為後續處理」這句話則打開了一道閘門:除了回復監控設備之外,這個拆設備的行為本身可能引發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後續,加害人賭一把的代價可能是直接回去蹲完剩下的刑期。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為科技設備監控制度的執行配套規範,針對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故意破壞監控設備(拆除、損壞、隱匿、阻斷)的情形,建立「檢察署通報、司法警察強制帶往、檢察署派員復裝、相關機關後續處理」的快速執行程序,使電子腳鐐監控具備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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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電子腳鐐被拆掉會怎樣?▾
檢察署通報後警察可強制帶往復裝,並可能撤銷緩刑、假釋回監執行。
Q2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5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加害人故意破壞科技監控設備的強制復裝程序與後續法律處理。
Q3電子腳鐐故障算不算破壞?▾
本條限「故意」,自然耗損或意外受損原則上不算,但須及時向觀護人申報。
Q4拆電子腳鐐除了重裝還會被告嗎?▾
可能涉及毀損罪(刑法 354)或妨害公務罪(刑法 135),與本條強制復裝是兩條軌道。
Q5強制帶往需要法官簽令嗎?▾
不需另經法院裁定,由檢察署通報、司法警察直接強制執行。
Q6把腳鐐用鋁箔包起來算違反嗎?▾
「阻斷」訊號也在本條範圍內,被認定故意阻斷後果與拆除相同。
Q7保護管束快期滿了還適用嗎?▾
保護管束期間內均適用,不會因接近期滿而放寬。
Q8誰有權強制帶往?▾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檢察署通報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vice_malfunction | intentional_destruction |
|---|---|---|
| 成因 | 自然耗損、撞擊、環境干擾失靈 | 拆除、損壞、隱匿、阻斷之故意行為 |
| 正確路徑 | 向觀護人申報、留紀錄、配合更換 | 經通報後遭警察強制帶往復裝 |
| 舉證重點 | 及時申報、設備受損狀態客觀 | 實務上由加害人承擔非故意的舉證壓力 |
| 後續法律效果 | 原則上無不利處分 | 可能撤銷緩刑、假釋並涉毀損、妨害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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