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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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或辯護人於審判時對被害人有性別歧視言行,法院應即時制止,2023 年修法新增此法定義務。
Q · 對方律師在法庭問我性史、穿著,法官會管嗎?
會。2023 年起法官有法定義務當場制止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5 條,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審判時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的陳述或舉止,法院「應」即時制止。「應」代表這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常見禁區包括質問被害人的穿著、性史、為何飲酒、為何未立即反抗等受害者責備式問題。被害人可於開庭前以書狀指明本條,並在歧視言行出現時聲請審判長制止並請求列入筆錄。
白話解讀
過去性侵案件的被害人最痛苦的不是進法院作證,是坐上證人席後被對方律師像剝洋蔥一樣一層層撥開私生活:當時穿什麼、跟誰喝酒、有沒有大聲呼救、過去交往過幾個人。這些問題的目的不是查清事實,是讓你在合議庭眼裡看起來「不像真正的被害人」。2023 年 1 月起,這條給了法官一個明確的工具:被告或辯護人在審判中有任何性別歧視的陳述或舉止,法官「應」立即制止。注意「應」這個字,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不是法官想不想介入的裁量。在這之前,要不要打斷靠法官個人風格與性別敏感度;現在不制止,反而會構成審判程序違背法令。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5 條為性侵害案件審判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規範,課予法院於被告或辯護人對被害人為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時,負即時制止之強制義務,旨在防止被害人於法庭遭受受害者責備式的二次傷害。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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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問題算是「性別歧視之陳述」?
法律沒有列清單,但實務上常見禁區包括:質問被害人的穿著、性史或交往史、為什麼喝酒或熬夜、暗示「真被害人應該怎樣反抗」、把被害責任轉嫁到被害人身上的問句。核心邏輯都是受害者責備。若不確定某問題是否屬歧視性,可當場聲請審判長依第 25 條判斷,聲請本身會列入筆錄,事後可作為上訴理由材料。
Q2如果法官不制止怎麼辦?
第 25 條規定法官「應」制止,是強制義務非裁量。若法官放任歧視性提問,告訴代理人可當庭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事後作為主張審判程序違背法令的上訴理由。第 25 條要求的是「即時」而非制止的「強度」,只要審判長明確阻止對方繼續該方向即算履行義務,重點在於有無當場動作。
Q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5 條是什麼?
2023 年修法新增的審判保護條文,規定被告或辯護人對被害人有性別歧視言行,法院應即時制止。
Q4什麼叫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
質問穿著、性史、為何飲酒、為何未反抗等受害者責備式言行,含直接侮辱與暗示性鋪陳。
Q5第 25 條的「應」代表什麼?
「應」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法官放任歧視言行恐構成審判程序違背法令。
Q6第 25 條保護到哪個程序階段?
適用整個審判程序的每個庭期,無固定時效,每次出現歧視言行都可即時聲請制止。
Q7對方律師問性史,我該怎麼辦?
當庭聲請審判長依第 25 條制止,並要求將聲請與處置列入筆錄。
Q8怎麼在開庭前先啟動第 25 條保護?
由告訴代理人以書狀指明第 25 條並列舉可能的歧視性問題,把法官義務啟動時點往前推。
Q9法官沒制止,後續怎麼救濟?
當庭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事後以審判程序違背法令為由上訴。
Q10怎麼確認筆錄有正確記載我的異議?
庭期結束後檢視筆錄是否載明聲請內容與審判長處置,記載不實可請求更正。
Q11第 25 條 vs 刑訴法詰問限制差在哪?
刑訴法是一般不當詰問限制,第 25 條是針對性別歧視的特別擴張,含暗示性鋪陳問句。
Q12第 25 條 vs 第 23 條法庭外訊問差在哪?
第 23 條是空間隔離(視訊、法庭外),第 25 條是言行管制(禁止性別歧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5 | ccp_166_7 | art_23 |
|---|---|---|---|
| 保護對象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 一般證人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
| 規範重點 | 禁止性別歧視言行,法官即時制止 | 禁止不當、誘導、侮辱性詰問 | 法庭外訊問或視訊隔離 |
| 法官義務性質 | 強制(應) | 限制詰問(得制止) | 依聲請或職權(得) |
| 啟動時點 | 歧視言行出現即時,可書狀預先啟動 | 詰問進行中 | 訊問或詰問前安排 |
art_25
- 保護對象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 規範重點
- 禁止性別歧視言行,法官即時制止
- 法官義務性質
- 強制(應)
- 啟動時點
- 歧視言行出現即時,可書狀預先啟動
ccp_166_7
- 保護對象
- 一般證人
- 規範重點
- 禁止不當、誘導、侮辱性詰問
- 法官義務性質
- 限制詰問(得制止)
- 啟動時點
- 詰問進行中
art_23
- 保護對象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 規範重點
- 法庭外訊問或視訊隔離
- 法官義務性質
- 依聲請或職權(得)
- 啟動時點
- 訊問或詰問前安排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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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940121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0981222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1001025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1041208 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五條之一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增訂第四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五條之一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120110 全文修正)
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時,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者,法院應即時予以制止。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一、原條文第二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三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增訂第四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五條之一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時,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者,法院應即時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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