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5 條
被告或其辯護人於審判時,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者,法院應即時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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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5 條規定,被告或辯護人於審判時對被害人有性別歧視言行,法院應即時制止,2023 年修法新增此法定義務。
Q · 對方律師在法庭問我性史、穿著,法官會管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5 條,被告或其辯護人在審判時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的陳述或舉止,法院「應」即時制止。「應」代表這是強制義務而非裁量。常見禁區包括質問被害人的穿著、性史、為何飲酒、為何未立即反抗等受害者責備式問題。被害人可於開庭前以書狀指明本條,並在歧視言行出現時聲請審判長制止並請求列入筆錄。
白話解讀
過去性侵案件的被害人最痛苦的不是進法院作證,是坐上證人席後被對方律師像剝洋蔥一樣一層層撥開私生活:當時穿什麼、跟誰喝酒、有沒有大聲呼救、過去交往過幾個人。這些問題的目的不是查清事實,是讓你在合議庭眼裡看起來「不像真正的被害人」。2023 年 1 月起,這條給了法官一個明確的工具:被告或辯護人在審判中有任何性別歧視的陳述或舉止,法官「應」立即制止。注意「應」這個字,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不是法官想不想介入的裁量。在這之前,要不要打斷靠法官個人風格與性別敏感度;現在不制止,反而會構成審判程序違背法令。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5 條為性侵害案件審判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規範,課予法院於被告或辯護人對被害人為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時,負即時制止之強制義務,旨在防止被害人於法庭遭受受害者責備式的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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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樣的問題算是「性別歧視之陳述」?▾
法律沒有列清單,但實務上常見禁區包括:質問被害人的穿著、性史或交往史、為什麼喝酒或熬夜、暗示「真被害人應該怎樣反抗」、把被害責任轉嫁到被害人身上的問句。核心邏輯都是受害者責備。若不確定某問題是否屬歧視性,可當場聲請審判長依第 25 條判斷,聲請本身會列入筆錄,事後可作為上訴理由材料。
Q2如果法官不制止怎麼辦?▾
第 25 條規定法官「應」制止,是強制義務非裁量。若法官放任歧視性提問,告訴代理人可當庭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事後作為主張審判程序違背法令的上訴理由。第 25 條要求的是「即時」而非制止的「強度」,只要審判長明確阻止對方繼續該方向即算履行義務,重點在於有無當場動作。
Q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5 條是什麼?▾
2023 年修法新增的審判保護條文,規定被告或辯護人對被害人有性別歧視言行,法院應即時制止。
Q4什麼叫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
質問穿著、性史、為何飲酒、為何未反抗等受害者責備式言行,含直接侮辱與暗示性鋪陳。
Q5第 25 條的「應」代表什麼?▾
「應」是強制義務不是裁量,法官放任歧視言行恐構成審判程序違背法令。
Q6第 25 條保護到哪個程序階段?▾
適用整個審判程序的每個庭期,無固定時效,每次出現歧視言行都可即時聲請制止。
Q7對方律師問性史,我該怎麼辦?▾
當庭聲請審判長依第 25 條制止,並要求將聲請與處置列入筆錄。
Q8怎麼在開庭前先啟動第 25 條保護?▾
由告訴代理人以書狀指明第 25 條並列舉可能的歧視性問題,把法官義務啟動時點往前推。
Q9法官沒制止,後續怎麼救濟?▾
當庭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事後以審判程序違背法令為由上訴。
Q10怎麼確認筆錄有正確記載我的異議?▾
庭期結束後檢視筆錄是否載明聲請內容與審判長處置,記載不實可請求更正。
Q11第 25 條 vs 刑訴法詰問限制差在哪?▾
刑訴法是一般不當詰問限制,第 25 條是針對性別歧視的特別擴張,含暗示性鋪陳問句。
Q12第 25 條 vs 第 23 條法庭外訊問差在哪?▾
第 23 條是空間隔離(視訊、法庭外),第 25 條是言行管制(禁止性別歧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5 | ccp_166_7 | art_23 |
|---|---|---|---|
| 保護對象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 一般證人 |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 |
| 規範重點 | 禁止性別歧視言行,法官即時制止 | 禁止不當、誘導、侮辱性詰問 | 法庭外訊問或視訊隔離 |
| 法官義務性質 | 強制(應) | 限制詰問(得制止) | 依聲請或職權(得) |
| 啟動時點 | 歧視言行出現即時,可書狀預先啟動 | 詰問進行中 | 訊問或詰問前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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