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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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勞政、新聞、戶政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之業務及人力,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諮詢及服務。 五、協調醫療機構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案件之醫療小組。 六、提供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七、辦理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 八、轉介加害人接受更生輔導。 九、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十、召開加害人再犯預防跨網絡會議。 十一、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 2.前項性侵害防治中心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要求直轄市縣市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 24 小時 113 專線、緊急救援等 11 項法定服務。
Q · 113 真的會接性侵害的電話嗎?
會。113 是性侵、家暴、兒少三合一專線,撥進去就有人接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每個縣市的性侵害防治中心都必須提供 24 小時電話專線服務,這條專線就是 113。113 是「家暴、性侵、兒少」三合一全國專線,撥進去由專責社工接聽,社工會用「你發生了什麼事、需要什麼協助」開頭,不會強迫你立刻定義自己。後續服務含緊急救援、陪同就醫驗傷、安置、法律諮詢都可依需求分項使用,報案是選項之一,不是前提。
白話解讀
你住的縣市裡有一個地方,24 小時有人接電話、有社工待命、有警察可以立刻派出、能陪你去醫院驗傷、能幫你找律師。這個地方叫性侵害防治中心,113 那支電話打進去就是它在接。大部分人以為 113 只處理家暴,其實它是「家防、性侵、兒少」三合一的入口。打進來的人不必先說「我要報案」,也不必擔心被勸退。社工會先問你需要什麼,要不要驗傷、要不要安置、要不要法律諮詢、要不要先躲一陣子。報案是選項之一,不是前提。這是這條法律最不為人知的設計:救援可以先於司法。你可以先處理你自己,案件要不要走下去之後再決定。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為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的法源條款,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勞政、新聞、戶政及相關機關之業務與人力,設立 24 小時運作的防治中心,並履行 11 項法定任務,涵蓋 113 電話專線、緊急救援、陪同就醫驗傷、心理治療、緊急安置、法律諮詢、加害人身心治療與再犯預防跨網絡會議等。本條建立「服務內容統一、組織形式彈性」之全國一致架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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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13 真的會接性侵害的電話嗎?我以為那只接家暴。
會。依本法第 6 條,防治中心提供 24 小時電話專線服務,性侵害被害人撥進去就會由專責社工接聽。113 是「家暴、性侵、兒少」三合一專線,系統內部分流。內行人提示:撥進去不必自報「我是性侵害」,社工會用「你發生了什麼事,需要什麼協助」開頭,這個措詞設計就是讓你不必在第一通電話被迫定義自己。
Q2打進去之後,社工會不會直接幫我報案?
不會。本法第 6 條列舉的服務項目是「協助」就醫、「協助」驗傷、「協助」法律諮詢,協助的前提是你想要。報案是你的決定,社工的角色是把每個選項擺到你面前讓你選。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因為害怕「打了就要告」而錯過第一時間的醫療救援,記得驗傷和報案是兩件事,先驗傷保留證據不等於同意起訴。
Q3113 是什麼?
113 是衛福部運作的家暴、性侵、兒少三合一全國保護專線,24 小時由防治中心專責社工接聽,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法定服務。
Q4性侵害防治中心是什麼?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6 條,每個直轄市、縣(市)整合警政、衛生、社政等機關設立的 24 小時運作機關,提供 11 項法定服務涵蓋醫療、安置、心理、法律。
Q5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範圍有哪些?
第 6 條列舉 11 項:24 小時專線、緊急救援、陪同就醫驗傷、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法律諮詢、加害人身心治療、登記查訪、防治教育、再犯預防跨網絡會議、其他防治事項。
Q6什麼是性侵害醫療小組?
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由防治中心協調醫療機構成立,專責處理性侵害案件之驗傷採證、保留證據及創傷後照護。
Q7性侵害發生後該怎麼撥 113?
直接撥 113,無需自報身分。社工會用『發生什麼事、需要什麼協助』開頭,依你需求分項處理。
Q8怎麼申請陪同驗傷?
撥 113 後告知需要驗傷,社工會排定黃金 72 小時內優先序,並由社工陪同至性侵害醫療小組醫院。
Q9怎麼聲請緊急安置?
撥 113 後告知需要安置,社工依個案評估聯繫合作庇護所或安置機構,短期內人身安全保護。
Q10怎麼透過 113 找律師?
撥 113 告知需要法律諮詢,社工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合作律師,符合資格者可申請法扶。
Q11113 vs 110 差在哪?
113 是衛福部三合一保護專線,撥進去不等於報案,可分項使用服務;110 是警政署犯罪報案專線,撥進去即啟動司法程序。
Q12性侵害防治中心 vs 家暴防治中心差在哪?
依第 6 條第 2 項可合併設立,多數縣市實務上同一批人處理。差別在主軸服務對象不同,但 113 入口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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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vs 110 vs 165 緊急專線比較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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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851231 制定)
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應各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措施,以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並防止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一、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 二、被害人之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三、協調教學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之醫療小組。 四、給予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一般及緊急診療、協助驗傷及取得證據。 五、加害人之追蹤輔導與身心治療。 六、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七、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措施。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立法理由為根本防治性侵害及確實保護被害人,明定地方政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辦理輔導、法律扶助、醫療、救援、教育等有關措施。
(0940121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五、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六、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七、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八、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警察、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立法理由一、依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即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配合將各項所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統一稱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統一體例文字。 二、性侵害防治中心非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心理治療、一般及緊急診療服務,原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相關規定爰予修正;至於其他各款亦配合業務性質及實務需求酌作修正,款次併予調整。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之組織,究以任務編組抑或以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型態設立,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宜由地方政府自行彈性規劃決定,爰將原第二項「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三項維持原條文第三項。
(1120110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勞政、新聞、戶政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之業務及人力,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諮詢及服務。 五、協調醫療機構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案件之醫療小組。 六、提供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七、辦理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 八、轉介加害人接受更生輔導。 九、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十、召開加害人再犯預防跨網絡會議。 十一、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性侵害防治中心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為根本防治性侵害及確實保護被害人,明定地方政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辦理輔導、法律扶助、醫療、救援、教育等有關措施。
一、依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即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爰配合將各項所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統一稱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統一體例文字。 二、性侵害防治中心非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心理治療、一般及緊急診療服務,原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相關規定爰予修正;至於其他各款亦配合業務性質及實務需求酌作修正,款次併予調整。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之組織,究以任務編組抑或以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型態設立,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宜由地方政府自行彈性規劃決定,爰將原第二項「其組織規程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四、第三項維持原條文第三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勞政、新聞、戶政與其他相關機關、單位之業務及人力,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三、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四、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諮詢及服務。 五、協調醫療機構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案件之醫療小組。 六、提供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七、辦理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 八、轉介加害人接受更生輔導。 九、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十、召開加害人再犯預防跨網絡會議。 十一、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性侵害防治中心得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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