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5 條
- 1.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推動、監督與訂定性侵害防治政策及相關法規。 二、督導有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協調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案件處理程序、防治及醫療網絡。 四、推展性侵害防治之宣導及教育。 五、被害人個案資料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資料之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六、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 2.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五分之二。
- 3.第一項第五款資料之範圍、來源、管理、使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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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 條規定,衛福部諮詢委員會中民間和學界代表合計過半、任一性別不少於五分之二,性侵害政策不能由官僚單獨決定。
Q · 性侵害防治政策由誰決定?官員說了算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 條第 2 項,衛生福利部辦理性侵害防治事項時,諮詢委員會中學者專家加民間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五分之二。意思是:官員那一半就算全部投同方向,只要民間和學界團結,也湊不出多數,政策走向被民間定調。這是台灣性別主流化原則在性侵害領域的具體強制條款,比一般行政諮詢委員會嚴格很多。
白話解讀
政府在管性侵害政策這件事上,受到一個少見的緊箍咒。這條第 2 項規定衛福部辦理性侵害防治事項時,諮詢委員會裡學者專家和民間團體代表加起來不能少於總數一半。任一性別也不能少於總數五分之二。這在台灣的行政組織法規裡算是相對嚴格的設計。意思是:性侵害防治政策不能由官僚自己關起門來定,必須讓婦女團體、被害人權益團體、學者持續坐在桌上發聲。你看到的每一份性侵害白皮書、每一個跨網絡會議結論,背後都有這群非官方的人在審議。第 1 項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的六大職掌:政策規劃、督導執行、協調網絡、宣導教育、資料管理、其他事項,第 3 項授權衛福部訂定資料管理辦法。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5 條為中央主管機關職掌與民間參與雙軌規範:第 1 項列出衛生福利部六大職掌(政策規劃、督導執行、協調網絡、宣導教育、資料管理、其他事項);第 2 項強制諮詢委員會中民間與學界代表合計不少於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少於五分之二;第 3 項授權訂定加害人個案資料管理辦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general_admin_council | implication |
|---|---|---|---|
| 民間代表佔比 | ≥ 50%(強制過半) | 通常無強制比例,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 | 性侵害諮詢委員會的民間決策力遠高於一般行政諮詢機制 |
| 性別比例 | 任一性別 ≥ 40%(不少於五分之二) | 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原則性要求,未必有具體比例 | 強制執行性別主流化,避免單一性別主導 |
| 決議拘束力 | 草案需經諮詢委員會審議才能定案 | 多為「諮詢」性質,可不採納 | 本條實質賦予民間和學界否決權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性犯罪・性暴力対策の強化の方針(内閣府男女共同参画局所掌、性質類似但無強制民間過半條款)
🇰🇷 韓國성폭력방지 및 피해자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3조、제4조(國家責任與中央主管機關責任,民間參與比例由施行令規定)
🇨🇳 中國反家庭暴力法第 4 條(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統籌,無強制民間過半條款)
🇩🇪 德國Gewaltschutzgesetz(規範主要在保護令程序,組織散見聯邦家庭、老人、婦女與青年部 BMFSFJ 行政命令)
🇫🇷 法國Loi n° 2010-769(針對家暴與性暴力的綜合法),Service du droit des femmes 統籌,民間參與依《Conseil supérieur de l'égalité professionnelle》組織規則
🇺🇸 美國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 (VAWA) 1994 + Office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DOJ),無強制民間代表比例,但 grant 機制鼓勵民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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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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