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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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下: 一、社政主管機關:被害人保護、扶助與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其他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幼兒園性侵害防治教育、被害人與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 四、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權益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 五、警政主管機關:被害人安全維護、性侵害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性侵害犯罪偵查、矯正、徒刑執行期間治療及其他相關事宜。 七、移民主管機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遭受性侵害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加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遣返及其他相關事宜。 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提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戶籍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性侵害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 條規範 11 個主管機關權責分工,被害人可同時啟動多條救援線。
Q · 被性侵後可以找哪些機關協助?
11 個機關依職權分工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 條,被害人可同時向 11 個主管機關尋求協助:衛生機關負責驗傷採證與身心治療、警政機關負責安全維護與調查、社政機關負責保護扶助、教育機關處理校園事件、勞動機關協助職場復職、移民機關保護外籍被害人居留權、文化與通訊傳播機關處罰侵害隱私的媒體、戶政機關保護身分資料。建議透過 113 保護專線統一轉介,避免逐一奔走。
白話解讀
被性侵之後,你應該找誰?多數人本能想到警察。但這條告訴你,你的處境其實有 11 條救援線可以同時拉。警政負責安全和調查、衛生負責驗傷和心理治療、社政負責生活扶助、教育負責你或孩子的就學、勞動負責你的工作復職、移民負責外籍受害者的居留權保護、文化和通訊傳播負責處罰侵犯你隱私的媒體和出版、戶政負責保護你的身分資料。讀懂這條的人,可以同時啟動多條救援,而不是只在警察局裡卡住。這條也是台灣性侵害防治走「跨網絡」模式的法源:不是一個機關搞定所有事,是 11 個機關各自負責一塊,共同把被害人接住。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 條為跨網絡權責分配條款,明定中央與地方共 11 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社政、衛生、教育、勞動、警政、法務、移民、文化、通訊傳播、戶政等)依其專業領域分工協力處理性侵害防治事項,確立台灣性侵害防治採「多機關跨部會協作」模式而非「單一機關統籌」。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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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性侵後同時可以找哪些機關協助?
11 個都可以。優先順序通常是:1. 衛生(驗傷、採證,黃金 72 小時內) 2. 警政(報案、安全維護) 3. 社政(緊急安置、生活扶助) 4. 視個案情況加入教育(學生)、勞動(職場性侵)、移民(外籍)等。內行人提示:你不需要自己跑這 11 個窗口,撥打 113 或聯繫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他們會幫你「轉介」到對應機關,這是這部法律設計的單一窗口機制。
Q2為什麼移民主管機關有特殊角色?
因為外籍配偶、移工、學生被性侵後,最大的恐懼不是訴訟結果,而是失去合法居留身分被遣送回國。本條第 7 款明確規定,移民主管機關要協助這些人「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先處理案件再說。內行人提示:很多外籍移工被雇主性侵後不敢報案,就是怕被解雇遣送,告訴他們這條規定能讓他們真的敢開口。
Q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 條是什麼?
規範 11 個主管機關協力處理性侵害事項的權責分配條款,是台灣性侵害防治跨網絡模式的法源。
Q411 個機關分別負責什麼?
衛生(驗傷治療)、警政(調查安全)、社政(扶助安置)、教育(校園就學)、勞動(職場復職)、法務(偵查矯正)、移民(外籍居留)、文化(出版違規)、通訊傳播(媒體違規)、戶政(身分保密)、其他。
Q5什麼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依各機關專業領域職權範圍而負特定權責的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與單一統籌主管機關(衛福部)並存。
Q6性侵害防治中心和 11 機關什麼關係?
防治中心(依第 6 條設於地方)是「統籌窗口」,11 機關是「執行單位」,由防治中心整合 11 機關資源。
Q7性侵害發生後怎麼啟動 11 條救援線?
撥打 113 保護專線,由地方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後統一轉介到對應機關,不必自己跑 11 個窗口。
Q8校園性侵害怎麼向教育機關申訴?
可直接撥打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局申訴專線(不必透過學校行政體系),同步通報學校性平會啟動調查程序。
Q9外籍移工被雇主性侵怎麼避免遣返?
報案時援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4 條第 7 款,請求移民署協助居留權維護,案件處理優先於遣返。
Q10媒體公開被害人姓名怎麼檢舉?
廣電媒體向 NCC 檢舉、出版品向文化部檢舉、網路平台依本法第 13 條向平台業者要求下架。
Q11性侵害防治法 vs 家庭暴力防治法 差在哪?
性侵害法不限於家庭內、加害人不限於親屬,但有特殊的驗傷採證與媒體禁令機制;家暴法以保護令為核心。
Q12性侵害防治法 vs 性別平等工作法 差在哪?
性侵害法處理「犯罪行為」的多機關協力;性平工法處理「職場場域」的雇主預防責任與調查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機關 | 核心職權 | 聯絡方式 | 時效關鍵 |
|---|---|---|---|
| 衛生主管機關 | 驗傷採證、身心治療 | 責任醫院 + 113 | 黃金 72 小時 |
| 警政主管機關 | 案件調查、安全維護、加害人登記 | 110 / 婦幼隊 | 報案越快越好 |
| 社政主管機關 | 保護扶助、緊急安置 | 性侵害防治中心 / 113 | 全程介入 |
| 教育主管機關 | 校園事件、就學維護 | 教育部 / 教育局 | 通報義務 24 小時 |
| 勞動主管機關 | 職業訓練、就業、勞動權益 | 勞動部 / 勞工局 | 復職階段 |
| 移民主管機關 | 外籍被害人居留權維護 | 移民署 | 案件成立即可申請 |
|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 廣電媒體違規處罰 | NCC | 蒐證後申訴 |
| 文化主管機關 | 出版品違規處罰 | 文化部 | 蒐證後申訴 |
核心職權
- 衛生主管機關
- 驗傷採證、身心治療
- 警政主管機關
- 案件調查、安全維護、加害人登記
- 社政主管機關
- 保護扶助、緊急安置
- 教育主管機關
- 校園事件、就學維護
- 勞動主管機關
- 職業訓練、就業、勞動權益
- 移民主管機關
- 外籍被害人居留權維護
-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 廣電媒體違規處罰
- 文化主管機關
- 出版品違規處罰
聯絡方式
- 衛生主管機關
- 責任醫院 + 113
- 警政主管機關
- 110 / 婦幼隊
- 社政主管機關
- 性侵害防治中心 / 113
- 教育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教育局
- 勞動主管機關
- 勞動部 / 勞工局
- 移民主管機關
- 移民署
-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 NCC
- 文化主管機關
- 文化部
時效關鍵
- 衛生主管機關
- 黃金 72 小時
- 警政主管機關
- 報案越快越好
- 社政主管機關
- 全程介入
- 教育主管機關
- 通報義務 24 小時
- 勞動主管機關
- 復職階段
- 移民主管機關
- 案件成立即可申請
-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
- 蒐證後申訴
- 文化主管機關
- 蒐證後申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版
(0851231 制定)
內政部應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一、協調及監督有關機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二、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 三、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處理程序、服務及醫療網絡。 四、督導、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性侵害有關問題之研議。 六、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為根本防治性侵害及確實保護被害人,明定中央政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辦理相關事項。
(0940121 全文修正)
內政部應設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法規。 二、協調及監督有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事件處理程序、防治及醫療網絡。 四、督導及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性侵害事件各項資料之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六、性侵害防治有關問題之研議。 七、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五款,規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性侵害事件之各項資料,提供各相關機關或團體執行各項防治工作或進行各項研究參考,以利本法之落實。 二、序文及其他各款依業務性質及實務需求酌作修正,款次併予調整。 三、本法係作用法,有關組織之規定,宜訂定於組織法中,未來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於內政部組織法明定其組織後,應將本條「應設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字刪除。
(1001025 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法規。 二、協調及監督有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事件處理程序、防治及醫療網絡。 四、督導及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性侵害事件各項資料之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 六、性侵害防治有關問題之研議。 七、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之組織,爰酌修第一項序文。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性侵害防治事項,應遴聘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且為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並明定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1201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下: 一、社政主管機關:被害人保護、扶助與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其他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幼兒園性侵害防治教育、被害人與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 四、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權益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 五、警政主管機關:被害人安全維護、性侵害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性侵害犯罪偵查、矯正、徒刑執行期間治療及其他相關事宜。 七、移民主管機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遭受性侵害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加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遣返及其他相關事宜。 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提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戶籍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性侵害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偵查名詞
為根本防治性侵害及確實保護被害人,明定中央政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辦理相關事項。
一、增列第五款,規定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性侵害事件之各項資料,提供各相關機關或團體執行各項防治工作或進行各項研究參考,以利本法之落實。 二、序文及其他各款依業務性質及實務需求酌作修正,款次併予調整。 三、本法係作用法,有關組織之規定,宜訂定於組織法中,未來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時程,於內政部組織法明定其組織後,應將本條「應設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等字刪除。
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用法不得規定機關之組織,爰酌修第一項序文。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性侵害防治事項,應遴聘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且為配合性別主流化政策,並明定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下: 一、社政主管機關:被害人保護、扶助與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及其他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幼兒園性侵害防治教育、被害人與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 四、勞動主管機關:被害人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勞動權益維護及其他相關事宜。 五、警政主管機關:被害人安全維護、性侵害犯罪調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及其他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性侵害犯罪偵查、矯正、徒刑執行期間治療及其他相關事宜。 七、移民主管機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因遭受性侵害致逾期停留、居留者,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送返事宜;加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遣返及其他相關事宜。 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提供被害人與其未成年子女身分、戶籍資料及其他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性侵害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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