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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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政府,建立三級協作的防治體系。
Q · 性侵害的主管機關是誰?我該找哪個單位?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政府(多設於衛生局、社會局,或併入家暴防治中心)。受害當下撥打 113 保護專線,由社政或衛政人員提供諮商、安置、就醫協助,再依個案需求轉介警政蒐證。這個分工是 104 年從內政部改隸衛福部後的政策設計。
白話解讀
民國 104 年以前找性侵害防治的政策窗口要去內政部,現在去衛福部。換個招牌而已嗎?不是。這條條文背後是國家整套面對性侵害的哲學從「警政查緝為主」轉向「身心治療與被害人保護為主」的位移。當你在新聞看到性侵害防治政策的記者會,主持人不是警政署長而是衛福部官員,這就是這條的具體體現。當你被性侵後撥打 113,案件第一站不是進警察局而是進衛生局或社會局的性侵害防治中心,這也是這條決定的。表面是一行字,實際上規定了你的求助路線該往哪個系統靠。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規範本法之主管機關層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工的三級防治體系,主導性侵害防治政策、被害人保護扶助及加害人處遇之整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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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性侵害主管機關民國 104 年為什麼從內政部改成衛福部?▾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業務移至衛福部。實質意義是政策從警政查緝主導轉向身心治療與被害人保護主導。
Q2撥打 113 保護專線會被誰接聽?▾
由各地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社工或衛政人員接線,提供諮商、安置、就醫協助,再依個案轉介警察處理蒐證。
Q3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設在哪個局處?▾
多數設於衛生局、社會局,或併入家暴防治中心,少數縣市掛於民政體系。直接 Google「縣市名 + 性侵害防治中心」找窗口最快。
Q4性侵害的主管機關和警察機關差在哪?▾
主管機關(衛福部、縣市政府)負責保護扶助與政策規劃;警察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地方警局)負責偵查蒐證。兩者分工協作,並非取代關係。
Q5若想對性侵害防治政策表達意見,要寄到哪個部會?▾
寄到衛生福利部保護司,承辦單位就在該司。寄警政署或內政部會被轉走,多繞一年。
Q6兒少性剝削、網路性影像的主管機關也是衛福部嗎?▾
是,主管權都在衛福部保護司。同一條政策邏輯延伸到所有性別暴力相關新議題。
Q7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是哪一年制定的?▾
民國 86 年(1997 年)1 月 22 日制定公布,期間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為 112 年(2023 年)2 月 15 日全文修正。
Q8如果在外縣市發生性侵害,要找加害人所在地還是被害人所在地的防治中心?▾
兩地都可受理。實務上由被害人所在地或案發地的縣市防治中心優先接案,必要時跨縣市協調轉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104 | after_104 |
|---|---|---|
| 主管機關時代 |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 政策主導取向 | 警政查緝為主,重蒐證、抓人、定罪 | 身心治療與被害人保護為主,重諮商、安置、復原 |
| 預算流向 | 偏向警察科技偵查、刑事鑑識 | 偏向身心治療、社工系統、被害人補助 |
| 創新議題歸屬 | 兒少性剝削、網路性影像歸屬不清 | 新興議題明確由衛福部保護司統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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