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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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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政府,建立三級協作的防治體系。

Q · 性侵害的主管機關是誰?我該找哪個單位?

中央衛福部,地方是縣市政府防治中心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政府(多設於衛生局、社會局,或併入家暴防治中心)。受害當下撥打 113 保護專線,由社政或衛政人員提供諮商、安置、就醫協助,再依個案需求轉介警政蒐證。這個分工是 104 年從內政部改隸衛福部後的政策設計。

白話解讀

民國 104 年以前找性侵害防治的政策窗口要去內政部,現在去衛福部。換個招牌而已嗎?不是。這條條文背後是國家整套面對性侵害的哲學從「警政查緝為主」轉向「身心治療與被害人保護為主」的位移。當你在新聞看到性侵害防治政策的記者會,主持人不是警政署長而是衛福部官員,這就是這條的具體體現。當你被性侵後撥打 113,案件第一站不是進警察局而是進衛生局或社會局的性侵害防治中心,這也是這條決定的。表面是一行字,實際上規定了你的求助路線該往哪個系統靠。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規範本法之主管機關層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工的三級防治體系,主導性侵害防治政策、被害人保護扶助及加害人處遇之整合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性侵害的主管機關民國 104 年從內政部改成衛福部?

因為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業務移到新成立的衛生福利部。但實質意義更深:這個轉變反映了國家從「以警政查緝為主」轉向「以被害人身心保護為主」的政策哲學。內行人提示:你撥打 113 求助時,接線員給你的服務內容(諮商、安置、就醫協助)比警察給你的服務內容(蒐證、抓人)更貼近你受害當下最需要的事,這就是衛福部主管的具體展現。

Q2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具體是哪個單位?

本條規定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沒指定特定局處。實務上各縣市把性侵害防治中心設在衛生局、社會局或結合家暴防治中心。內行人提示:直接 Google「○○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就能找到當地窗口,不必透過總機轉接,這比 113 更接地氣,能直接見到承辦社工。

Q3性侵害的主管機關是誰?

中央為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政府,多由衛生局或社會局承辦,部分縣市併入家暴防治中心。

Q4什麼叫主管機關?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差在哪?

主管機關是統籌規劃監督的政府機關(本法為衛福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依業務性質分屬(警政事務歸內政部警政署、教育事務歸教育部等)。第 4 條明定權責分工。

Q5什麼是 113 保護專線?

衛福部設置之 24 小時全國保護專線,受理性侵害、家暴、兒少保護、老人保護等通報。接線員為社工或衛政人員,非警察。

Q6性侵害防治中心是什麼單位?

依本法第 6 條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或結合相關單位之專責機構,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等資源辦理性侵害防治業務。

Q7性侵害發生後該打哪支電話?

仍處危險打 110、需要協助打 113。113 由社工接案,會優先安排驗傷、諮商、安置,再依意願轉介警方蒐證。

Q8如何聯繫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Google「縣市名 + 性侵害防治中心」找到專線電話直接撥打,或透過 113 轉介。也可上衛福部保護司官網查詢全國各縣市窗口。

Q9性侵害驗傷要花錢嗎?

全國 130 餘家責任醫院免費驗傷、開立診斷書並保全證據,費用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第 28 條補助。

Q10性侵害被害人可申請哪些補助?

依第 28 條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費(健保不給付部分)、心理諮商費、訴訟律師費、安置生活費、子女教育費等。

Q11主管機關(衛福部)vs 司法警察機關(警察局)差在哪?

主管機關負責保護扶助、政策規劃、補助核發;司法警察機關負責偵查蒐證、移送起訴。兩者分工協作,不是取代關係。

Q12性防法主管機關 vs 家暴法主管機關差在哪?

都是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主管,地方多由同一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併辦,但兩法在通報義務、保護令、加害人處遇等實務操作有所區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104after_104
主管機關時代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政策主導取向警政查緝為主,重蒐證、抓人、定罪身心治療與被害人保護為主,重諮商、安置、復原
預算流向偏向警察科技偵查、刑事鑑識偏向身心治療、社工系統、被害人補助
創新議題歸屬兒少性剝削、網路性影像歸屬不清新興議題明確由衛福部保護司統籌

before_104

主管機關時代
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政策主導取向
警政查緝為主,重蒐證、抓人、定罪
預算流向
偏向警察科技偵查、刑事鑑識
創新議題歸屬
兒少性剝削、網路性影像歸屬不清

after_104

主管機關時代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政策主導取向
身心治療與被害人保護為主,重諮商、安置、復原
預算流向
偏向身心治療、社工系統、被害人補助
創新議題歸屬
新興議題明確由衛福部保護司統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性犯罪・性暴力対策の強化の方針(内閣府男女共同参画局所管)
韓國성폭력방지 및 피해자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 3 조(여성가족부 주관)
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 + 公安部分工)
德國Bundesministerium für Familie, Senioren, Frauen und Jugend (BMFSFJ) 為聯邦層級對應主管機關,無單一對應條文
法國Mission interministérielle pour la protection des femmes contre les violences (MIPROF) 為跨部會協調機構
美國Office on Violence Against Women,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34 U.S.C. § 10441 et seq.)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85123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明定主管機關。   二、性侵害之防治常涉及社政單位及警政單位,特以內政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0910425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0940121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4120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性侵害防治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劃所需保護、預防及宣導措施,對涉及相關機關之防治業務,並應全力配合之,其權責事項如下:   一、社政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工作、性侵害防治政策之規劃、推動、監督及定期公布性侵害相關統計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及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性侵害防治教育、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相關事宜。   五、警政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之維護、性侵害犯罪偵查、資料統計、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查閱等相關事宜。   六、法務主管機關:性侵害犯罪之偵查、矯正、獄中治療等刑事司法相關事宜。   七、移民主管機關: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因遭受性侵害致逾期停留、居留及協助其在臺居留或定居權益維護與加害人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或港澳居民,配合協助辦理後續遣返事宜。   八、文化主管機關:出版品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及其他由該機關依法管理之媒體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性侵害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十一、其他性侵害防治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立法理由一、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業務已移交衛生福利部主管,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二、增訂第二項。

(11201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主管機關名詞
(0851231 制定)

一、明定主管機關。   二、性侵害之防治常涉及社政單位及警政單位,特以內政部為中央主管機關。

(0910425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0940121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41208 修正)

一、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業務已移交衛生福利部主管,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二、增訂第二項。

(112011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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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