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加害人:指觸犯前款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三、被害人: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四、專業人士: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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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定義四類用詞:性侵害犯罪採嚴格列舉刑法條文,被害人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讓保護立即啟動。
Q · 雙方合意性行為,也算性侵害犯罪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本條建立四個關鍵定義:第 1 款「性侵害犯罪」採嚴格列舉法,限定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含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合意性交、利用權勢性交等)及第 332、334、348 條結合犯與其特別法之罪;第 2 款「加害人」需經判決有罪確定;第 3 款「被害人」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讓保護機制自報案即啟動;第 4 款「專業人士」為民國 112 年新增角色,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陳述案情。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性侵害」就是常見刑法上強制性交那種嚴重案件。錯。這條把範圍鎖死得比你想像的寬:你 17 歲的時候跟 15 歲女友合意發生性關係(刑法第 227 條),在法律分類上,你就已經是「性侵害犯罪」候選加害人。一旦被定罪,登記、報到、身心治療輔導、查訪查閱,全部跟著來。「合意」這個字在這條的定義網裡,不是抗辯,是無關緊要的細節。另一邊,「被害人」的定義同樣寬:包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這四個字讓被害人保護不必等到判決確定才啟動,從報案那一刻起,驗傷、心理諮商、隱私保護全部立刻可以動用。112 年大修還新增「專業人士」這個角色,專門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陳述案情。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為全法定義性規範,將「性侵害犯罪」限定為觸犯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含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合意性交、利用權勢性交)及第 332、334、348 條結合犯與其特別法之罪;「加害人」需經判決有罪確定;「被害人」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民國 112 年新增「專業人士」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陳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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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雙方都未成年合意發生性關係,這也算性侵害犯罪嗎?▾
算。只要一方未滿 16 歲,就觸犯刑法第 227 條,落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定義的「性侵害犯罪」。雙方合意完全不影響成立。但刑法第 227 條之 1 規定 18 歲以下犯這條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內行人提示:被告身分仍然成立,會被登記為「加害人」並進入後續管制系統,這跟一般人想像的「年輕人犯錯沒事」差很遠。
Q2我只是「疑似」被害人,和「正式」被害人有什麼差別?▾
幾乎沒差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3 款明確把「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納入「被害人」範圍,代表你從報案那一刻起就享有所有保護機制:驗傷、心理諮商、隱私保護、隔離訊問。不必等檢察官起訴,更不必等法院判決。內行人提示:很多受害人因為害怕「告不成」而不敢報案,其實「報案 + 疑似被害人身分」就足以啟動所有保護資源,告不告得成是另一回事。
Q3什麼算性侵害犯罪?▾
嚴格列舉觸犯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合意性交、利用權勢性交等)、第 332、334、348 條結合犯及其特別法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不採概括定義,未在列舉內者不得適用本法管制措施。
Q4「專業人士」是什麼角色?▾
民國 112 年大修新增的第 4 款定義角色,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就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實務上由社工、兒童心理師、特教專家等擔任,依本法準用刑訴鑑定人/通譯規定,協助被害人在偵查或審判時陳述案情。
Q5性侵害犯罪和性騷擾差在哪?▾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 1 款嚴格列舉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等罪,性騷擾則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強制觸摸罪)。本條第 1 款不含性騷擾,但 104 年修法後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部分準用本法加害人規定(如登記)。
Q6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規定什麼?▾
定義「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被害人、專業人士」四類用詞,是全法的範圍開關。落入定義範圍者啟動本法所定保護機制(被害人)或管制措施(加害人),未落入者不適用。第 4 款「專業人士」為民國 112 年新增。
Q7什麼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報案時尚未經司法程序確認的當事人,依第 2 條第 3 款即被歸為「被害人」,全部保護機制立即啟動。
Q8怎麼判斷案件落入第 2 條哪一款?▾
先檢查行為是否觸犯第 1 款列舉的刑法條文(第 221-229 條等),是則整部法律啟動;否則適用其他法律如性騷擾防治法。
Q9報案後怎麼啟動被害人保護?▾
依第 2 條第 3 款,報案時即取得「疑似被害人」身分。撥 113 保護專線或聯繫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要求啟動驗傷、心理諮商、隱私保護。
Q10加害人定義成立後會啟動哪些程序?▾
判決有罪確定即依本法啟動:登記報到、身心治療輔導、查訪查閱、DNA 採樣(第 29 條)、必要時電子監控(第 35 條)。
Q11如何申請專業人士協助陳述?▾
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案件中,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指定專業人士陪同陳述,依第 20 條準用刑訴鑑定人/通譯規定。
Q12性侵害犯罪 vs 性騷擾差在哪?▾
本條第 1 款嚴格列舉刑法第 221-229 條等罪,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性騷擾不算本條的「性侵害犯罪」但 104 年後判決確定者部分準用加害人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erm | key_criteria | establishment_timing | consequence |
|---|---|---|---|
| 性侵害犯罪 | 觸犯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等列舉之罪 | 犯罪事實成立即構成 | 啟動本法所定全部防治與保護機制 |
| 加害人 | 經判決有罪確定 | 判決確定之日起 | 登記、報到、身心治療輔導、查訪查閱等管制措施 |
| 被害人 | 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 報案或求助時即取得 | 驗傷、心理諮商、隱私保護、隔離訊問等保護立即啟動 |
| 專業人士 | 具學識/技術/經驗就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案件協助詢(訊)問之能力 | 112 年大修新增,個案中由檢警或法院指定 | 依本法準用刑訴鑑定人/通譯規定,協助被害人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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