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二、加害人:指觸犯前款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三、被害人: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四、專業人士: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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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定義四類用詞:性侵害犯罪採嚴格列舉刑法條文,被害人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讓保護立即啟動。
Q · 雙方合意性行為,也算性侵害犯罪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本條建立四個關鍵定義:第 1 款「性侵害犯罪」採嚴格列舉法,限定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含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合意性交、利用權勢性交等)及第 332、334、348 條結合犯與其特別法之罪;第 2 款「加害人」需經判決有罪確定;第 3 款「被害人」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讓保護機制自報案即啟動;第 4 款「專業人士」為民國 112 年新增角色,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陳述案情。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性侵害」就是常見刑法上強制性交那種嚴重案件。錯。這條把範圍鎖死得比你想像的寬:你 17 歲的時候跟 15 歲女友合意發生性關係(刑法第 227 條),在法律分類上,你就已經是「性侵害犯罪」候選加害人。一旦被定罪,登記、報到、身心治療輔導、查訪查閱,全部跟著來。「合意」這個字在這條的定義網裡,不是抗辯,是無關緊要的細節。另一邊,「被害人」的定義同樣寬:包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這四個字讓被害人保護不必等到判決確定才啟動,從報案那一刻起,驗傷、心理諮商、隱私保護全部立刻可以動用。112 年大修還新增「專業人士」這個角色,專門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陳述案情。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為全法定義性規範,將「性侵害犯罪」限定為觸犯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含強制性交、強制猥褻、與未成年合意性交、利用權勢性交)及第 332、334、348 條結合犯與其特別法之罪;「加害人」需經判決有罪確定;「被害人」含「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民國 112 年新增「專業人士」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陳述案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規定什麼?▾
定義「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被害人、專業人士」四類用詞,是全法的範圍開關。
Q2什麼算性侵害犯罪?▾
嚴格列舉觸犯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第 332、334、348 條結合犯及其特別法之罪。
Q3加害人怎麼定義?▾
必須是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人,未確定前不具加害人身分。
Q4被害人定義包含哪些?▾
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後者讓報案時即啟動保護機制。
Q5疑似被害人是什麼意思?▾
報案時尚未進入司法程序的當事人,依本條第 3 款即享有全部保護資源。
Q6專業人士是什麼?▾
民國 112 年新增的第 4 款,因專業協助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陳述性侵害案情之人。
Q7合意性交也算性侵害犯罪嗎?▾
未滿 16 歲合意性交觸犯刑法第 227 條,仍在本條第 1 款定義範圍內。
Q8性侵害犯罪和性騷擾差在哪?▾
性侵害犯罪嚴格列舉刑法條文,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本條第 1 款不含性騷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erm | key_criteria | establishment_timing | consequence |
|---|---|---|---|
| 性侵害犯罪 | 觸犯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等列舉之罪 | 犯罪事實成立即構成 | 啟動本法所定全部防治與保護機制 |
| 加害人 | 經判決有罪確定 | 判決確定之日起 | 登記、報到、身心治療輔導、查訪查閱等管制措施 |
| 被害人 | 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 | 報案或求助時即取得 | 驗傷、心理諮商、隱私保護、隔離訊問等保護立即啟動 |
| 專業人士 | 具學識/技術/經驗就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案件協助詢(訊)問之能力 | 112 年大修新增,個案中由檢警或法院指定 | 依本法準用刑訴鑑定人/通譯規定,協助被害人陳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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