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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040977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法院毋庸再檢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裁判書正本予衛生福利部

主旨

各法院審理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諭知被告有罪確定,或少年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之行為經諭知保護處分確定者,毋庸檢送判決、裁定或宣示筆錄正本予衛生福利部,請查照。

說明

一、頃獲衛生福利部來函反映,近期收受法院通知塗銷 109 年 5 月間所送少年事件判決書之公文,惟該部自本院 109 年 3 月 2 日院台廳刑二字第 1090004319 號函修正「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4 點,刪除關於檢送有罪判決正本予衛生福利部之規定(仍應檢送判決正本予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未再收受各法院檢送之兒少性剝削案件、性侵害案件判決書,應無通知辦理塗銷之必要。

二、旨揭事項本院業於 109 年 3 月 18 日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90007289 諒達(如附件),爰仍請參照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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