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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04491 號
要旨
社工人員於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開庭報到手續時,得以其所屬機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簽名
主旨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開庭報到手續時,陪同被害人或兒童、少年出庭之社工人員報到簽名,得以其所屬機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 99 年 12 月 23 日「營造友善的司法環境:陪同在場權之落實與深化」公聽會及 99 年 12 月 29 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 5 屆第 2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旨揭社工人員於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規定之性侵害犯罪案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0 條規定該條例第四章之案件,以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開庭報到手續時,該陪同被害人或兒童、少年出庭之社工人員報到簽名,得以其所屬機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之,以妥適保障其身份資訊及人身安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