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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97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所指「其他收容處所」,是否適用於中途之家等處所之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所指「其他收容處所」,是否適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所設立之中途之家、緊急庇護中心、短期收容中心處所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 (八九) 內家字第八九○二四八七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四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本款排除之理由在於客觀上難以實施公開透明程序 (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六版,第五一三項、第五一四頁參照) ,且本款規定之行為,形式上,雖是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但其作用,乃在執行法院之裁判,並以感化教育、施以禁戒或強制治療等方法防止再犯罪為目的,性質特殊,應屬於刑事法領域,因此明文排除適用 (「行政程序法草案研討會論文集」第二十四頁參照) ,合先敘明。

三 至所稱「其他收容處所」,依學者見解係指基於犯罪矯正以外之其他目的 (例如預防犯罪、調理治療) ,而由國家實施「強制收容」 (被收容人之自由因收容而受到限制) 的處所。例如: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 、少年觀護所、煙毒勒戒所、中途學校、精神醫療機構、警察機關為拘留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人而設置的留置室或拘留所等 (湯德宗著「行政程序法論」,第一三七頁、第一三八頁參照) 。

四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所設立之中途之家,緊急庇護中心、短期收容中心處所等,宜視其性質、收容目的是否具強制性質或係依法院裁定之司法行為以決定是否排除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宜請 貴部分別參考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497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8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款所指「其他收容處所」,是否適用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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