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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對被害人之訊問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2. 傳喚到庭作證之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心智障礙、身心創傷者,其因當庭詰問致有不能自由或完全陳述之虞時,法院應採取前項之隔離措施。
  3. 法院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4. 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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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II 「傳喚到庭作證之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心智障礙、身心創傷」者,其因當庭詰問致有不能自由或完全陳述之虞時,法院應採取前項之隔離措施。 III 法院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IV 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 Exc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發現真實 vs 被害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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