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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3 條

  1. 1.法院對被害人之訊問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2. 2.傳喚到庭作證之被害人為兒童、少年或心智障礙、身心創傷者,其因當庭詰問致有不能自由或完全陳述之虞時,法院應採取前項之隔離措施。
  3. 3.法院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得以訊問代之。
  4. 4.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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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給被害人四道保護:法庭外隔離訊問、弱勢被害人強制隔離、禁止不當詰問、性史盾牌不得詰問與他人之性經驗。

Q · 性侵案作證一定要面對被告、被問過去感情史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被害人作證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或以視訊等隔離措施進行,不必與被告同處一室;兒童、少年、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者法院「應」採隔離。第四項並禁止被告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除非法院個案認有必要。成年一般被害人不會自動觸發隔離,須主動聲請。

白話解讀

性侵案的審判庭,曾經是被害人的第二次受害現場。律師在你面前還原當天的細節,逼你回答你穿什麼、之前跟誰交往過、過去性生活的狀況,被告就坐在你正對面盯著你看。這條法律是專門用來拆掉這個酷刑現場的。它給你四道防線:第一,你不必跟加害人同處一室,法官可以讓你在另一個房間透過視訊作證;第二,如果你是兒童、少年、心智障礙者、或創傷嚴重,法官「應該」採取隔離措施,不是「可以」,是「必須」;第三,律師問得太過分、太污辱,法官可以禁止他繼續問;第四,最關鍵的,被告律師原則上不可以問你跟「被告以外的人」的性經驗,這就是俗稱的「性史盾牌」。但要注意:成年的一般被害人不會自動觸發隔離,必須由你或檢察官主動聲請,沒人講就沒人保護你。

法律定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為性侵害案件審判中被害人程序保護的總則性規定,建立四項機制:法庭外或視訊隔離訊問、對特定弱勢被害人的強制隔離、禁止不當詰問得以訊問代之、以及禁止詰問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性經驗的「性史盾牌」,在被告詰問權與被害人尊嚴間劃定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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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成年了,能不能要求不要在被告面前作證?

可以。本條第一項給法院裁量權,法院可依聲請或依職權採取隔離。成年被害人雖不適用第二項強制規定,但只要主動聲請並說明會造成心理壓力或影響陳述,法官多數會同意。聲請狀寫上「擔心因當庭面對被告而無法完整陳述事件細節」,與法律設計目的吻合,幾乎不會被駁回。

Q2對方律師問我以前交過幾個男朋友、跟誰發生過性關係,我可以拒絕回答嗎?

原則上可以。本條第四項明確禁止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除非法院認有必要而個案准許。檢察官應立即異議。若檢察官沒反應,可當場向法官表示「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 條第 4 項,這個問題不應被問」,把法條編號講出來,法官會立刻處理。

Q3未成年的孩子受害,家長能做什麼?

立刻援引本條第二項,這是『應』採隔離的強制規定。除視訊隔離外,可一併聲請社工或心理師全程陪同(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建議在偵查階段就完成可供審判使用的訊問程序,避免孩子重複陳述受害經過。

Q4可以帶人陪我去作證嗎?

可以。除本條隔離訊問外,刑事訴訟法第 248 條之 1 規定性侵案被害人作證時,可由社工、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與隔離措施可同時主張,形成雙重保護。有訴訟攻防經驗的陪同人效果更好,會在你卡住時適時提醒法官休息或暫停詰問。

Q5性侵作證可以不見到被告嗎?

可以。本條第一項得聲請於法庭外或以視訊隔離訊問,被告能聽到證詞但你不必面對他。

Q6性史盾牌是什麼?

本條第四項原則禁止被告及辯護人詰問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的性經驗,避免以人格攻擊取代事件舉證。

Q7哪些人是『應』強制隔離的被害人?

兒童、少年、心智障礙者、身心創傷者,因當庭詰問致不能自由或完全陳述之虞時,法院應採隔離。

Q8隔離訊問跟一般證人保護差在哪?

一般證人保護重在身分與人身安全;本條重在避免被害人於審判中與加害人對面造成的二次傷害。

Q9性侵害被害人隔離訊問怎麼聲請?

起訴後、第一次審判庭前以書面聲請,寫明採法庭外或視訊隔離方式,請檢察官或律師協助撰狀。

Q10未成年被害人家長能做什麼?

援引第二項主張『應』採隔離,併聲請社工或心理師陪同,偵查階段即完成可供審判使用的訊問。

Q11對方詰問性史時當場怎麼做?

當庭援引『第 23 條第 4 項』請求禁止,由檢察官提出異議,必要時自己向審判長明示法條。

Q12作證可以帶誰陪同?

依刑訴第 248 條之 1,可由社工、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信賴之人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57条の4〜6(証人への付添い・遮へい・ビデオリンク方式)
🇰🇷 韓國성폭력범죄의 처벌 등에 관한 특례법 제30조·제34조(영상녹화·신뢰관계인 동석·비디오 중계)
🇩🇪 德國StPO § 68a, § 247a, § 255a(Schutz des Opferzeugen, Videovernehm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06(huis clos), art. 706-52(enregistrement audiovisuel du mineur victime)
🇺🇸 美國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412(Rape Shield)+ Maryland v. Craig, 497 U.S. 836(児童証人のCCTV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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