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20400630 號
要旨
法院接獲少年事件陳情,如有應通報情事,應至衛生福利部線上通報保護事件系統辦理通報
主旨
法院接獲少年事件陳情時,如知有依法應通報之情事,建請轉知所屬注意至衛生福利部「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保護事件系統(htto://ecare.mohw.gov.tw/)辦理通報,並妥處後續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第 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人員發現有各該條文所定應通報之事件者,應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 13 點亦明定:「調查保護官(即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通報而未通報之情形時,應依法通報;如疑似對於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明顯危險之情事者,應儘速通知相關單位或陳報法院為妥適處理」。
二、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接獲少年事件陳情,如知有前開應通報事由,即應依法通報,並妥處後續事宜,爰再函請提醒所屬注意辦理。正 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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