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09034 號
要旨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有關性侵害或兒童少年受虐等情事,應進行通報
主旨
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知有依法應通報而未經通報之性侵害或兒童少年受虐等情事者,建請轉知所屬注意至衛生福利部「關懷 e 起來」線上通報保護事件系統(https://ecare.mohw.gov.tw/)辦理通報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 105 年 4 月 22 日轉送衛生福令部函頒之各類保護事件通報表諒達(105 年 4 月 22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09849 號秘書長函參照)。
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第 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人員發現有各該條文所定應通報之事件者,應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倫理規範第 13 點亦明定:「調查保護官(即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執行職務時,遇有依法應通報而未經通報之情形時,應依法通報;如疑似對於當事人或第三人有明顯危險之情事者,應儘速通知相關單位或陳報法院為妥適處理。」爰再函請提醒所屬注意辦理。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