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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70034781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檢送「107 年少年業務聯繫及座談會」會議紀錄

主旨

檢送本院 107 年 8 月 20 日所召開「107 年少年業務聯繫及座談會」會議紀錄 1 份,請參照會議結論辦理,請查照。

說明

旨揭紀錄已置於本院院內網站(主題區/少年/業務座談會項下),亦可至該網頁查詢。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附件

司法院「107 少年業務聯繫及座談會」會議紀錄壹、時間:107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30 分貳、地點:司法院三樓會議室參、主席:謝廳長靜慧肆、出席人員:如簽到單伍、討論議題:

一、落實通報流程及後續相關處理機制之研討-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第 54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為中心。

二、少年司法正當程序-從指定少年調查(保護)官擔任「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談起。

三、針對家事調查官核心職務之發揮、業務督導(含分區團督之辦理)、教育培訓等議題,各法院未來推動家事調查官制度之方策及內容。

陸、重要結論及主席裁示:

一、落實法定通報責任,主任調查保護官應提供適切行政支援,並善盡督導權責。

二、強化實質到庭及協商式審理精神,少年調查官不宜擔任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由於少年司法正當程序關係少年權益至鉅,為實質有效確保少年權利,與會人員多認為,於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程序中,如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法官不宜指定少年調查官擔任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而宜另訂庭期,並促請少年法代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陪同,以期維護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精神及落實「協商式審理」之目的。

三、現階段各法院調查保護室少年調查、保護業務合一或分離,雖由各法院因地制宜,但已有法院採配股制或實質到庭制,成效良好,為落實協商式審理制度,鼓勵各法院相互觀摩學習,深化、質化實質到庭,避免流於形式。

四、發揮家事調查職務核心功能,強化業務督導。為使家調官之調查報告能更契合法官發交調查事件之意旨,協調、連繫有助於調解及審理所需之社會福利服務資源,將於相關職前及在職研習、法律研討等場合,與庭長、法官、家事調查官等進行廣泛、深入之研討,以期建構家事事件交案標準與家事調查處理程序。

柒、散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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