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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09110007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乙份

主旨

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乙份,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依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院臺法字第○九一○○二四二三五號函辦理。

附件

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 (核定本)行政院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台八十七法字第五○七○二號函核定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法字第○八九四九號函核定修正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院臺法字第○九一○○二四二三五號函核定修正壹 緣起犯罪被害人之心聲與困境,在傳統法律制度下,因缺乏系統化、制度化之設計,保護措施不足,得不到應有之尊重與周全之照顧。近年以來,由於刑事政策觀念之改變及福利國家思想之發達,被害人之權益遂漸受到重視。法務部及內政部等有關部會,為順應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之現代刑事思潮,特別採取諸多具體之加強保護措施,如已制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及「證人保護法」,期以解決被害人生活及安全上之困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一條等條文,改善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地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建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設立「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便利民眾在遭遇重大犯罪時能迅速獲妥適處理等是。

惟各類型犯罪被害人狀況不同,需要保護性亦異,目前各部會之努力尚難滿足各界之殷望,且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工作,涵蓋救援協助、安全保護、補償損失、協助訴訟及教育宣導等項,涉及層面甚廣,與司法、警政、社政、法務、教育、衛生、新聞、勞工、經濟、財政等部門之業務均有關連,尤須各級政府之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始易奏效。故如何整合各部會及地方政府之力量,針對各類型犯罪被害人之需要,尤其殺人、傷害、妨害自由、強盜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需求,建構完整之保護網絡,加強犯罪被害人之保護,已成為政府當前重要之職責,爰訂定本方案,俾據以整體規劃全面逐步加強推動實施。

貳 目標健全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強化被害人保護措施,有效執行救援協助、安全保護、補償損失、協助訴訟及教育宣導等被害人保護工作,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參 實施項目┌────┬─────────┬──────────┬────┬────┐│工作項目│ 採 行 措 施 │實 施 要 領│預期目標│主 (協) ││ │ │ │或時程 │辦機關 │├────┼─────────┼──────────┼────┼────┤│一 救援│ (一) 健全被害人救│1 充實人力及經費,加│持續辦理│內政部 ││ 協助│ 援組織 │ 強辦理性侵害、家庭│。 │直轄市政││ │ │ 暴力等犯罪被害人之│ │府 ││ │ │ 心理輔導、醫療服務│ │縣市政府││ │ │ 、緊急安置、生活扶│ │ (法務部││ │ │ 助、法律扶助及教育│ │、行政院││ │ │ 訓練等保護工作。 │ │衛生署) ││ │ ├──────────┼────┼────┤│ │ │2 補助並督導財團法人│持續辦理│法務部 ││ │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內政部 ││ │ │ 協助因犯罪行為被害│ │ ││ │ │ 死亡者之遺屬及受重│ │ ││ │ │ 傷者重建生活。 │ │ ││ │ ├──────────┼────┼────┤│ │ │3 針對性侵害犯罪被害│八十八、│直轄市政││ │ │ 人之需要,設置或委│八十九年│府 ││ │ │ 託民間設置示範性緊│度於北、│縣市政府││ │ │ 急庇護所,收容急需│中、南、│ (內政部││ │ │ 緊急庇護之性侵害犯│東四區興│、法務部││ │ │ 罪被害人,並視其他│建示範性│) ││ │ │ 被害人之需要,逐步│緊急庇護│ ││ │ │ 擴大收容對象。 │處所。 │ ││ ├─────────┼──────────┼────┼────┤│ │ (二) 強化被害人心│1 督導精神醫療機構及│持續辦理│行政院衛││ │ 理輔導及醫療│ 心理衛生機構加強對│。 │生署 (教││ │ 服務功能 │ 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 │育部、直││ │ │ 之心理輔導。 │ │轄市政府││ │ │ │ │、縣市政││ │ │ │ │府) ││ │ ├──────────┼────┼────┤│ │ │2 督導醫院結合醫師、│持續辦理│行政院衛││ │ │ 社工及護理人力,提│。 │生署 (直││ │ │ 供被害人立即之醫療│ │轄市政府││ │ │ 服務,必要時成立專│ │、縣市政││ │ │ 門處理殺人、強盜、│ │府) ││ │ │ 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 │ ││ │ │ 犯罪被害人之醫療小│ │ ││ │ │ 組。 │ │ ││ │ ├──────────┼────┼────┤│ │ │3 督導或鼓勵醫療機構│持續辦理│行政院衛││ │ │ 舉辦針對暴力犯罪被│。 │生署 (直││ │ │ 害人之研習會或有關│ │轄市政府││ │ │ 課程,使醫療人員了│ │、縣市政││ │ │ 解犯罪被害人身心狀│ │府) ││ │ │ 況。 │ │ ││ ├─────────┼──────────┼────┼────┤│ │ (三) 加強被害人法│1 鼓勵律師公會及大學│持續辦理│法務部 ││ │ 律服務及補助│ 法律服務社團提供犯│。 │ ││ │ │ 罪被害人法律諮詢服│ │ ││ │ │ 務,並協助解決訴訟│ │ ││ │ │ 程序上之問題。 │ │ ││ │ ├──────────┼────┼────┤│ │ │2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持續辦理│法務部 ││ │ │ 之規定,補助財團法│。 │內政部 ││ │ │ 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 │ ││ │ │ 會辦理犯罪被害人醫│ │ ││ │ │ 療、心理治療、申請│ │ ││ │ │ 補償、社會救助及民│ │ ││ │ │ 事求償等被害人保護│ │ ││ │ │ 工作。 │ │ ││ │ ├──────────┼────┼────┤│ │ │3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持續辦理│內政部 ││ │ │ 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直轄市政││ │ │ 規定,補助性侵害、│ │府 ││ │ │ 家庭暴力等犯罪被害│ │縣市政府││ │ │ 人醫療、心理復健、│ │ ││ │ │ 訴訟及律師等費用,│ │ ││ │ │ 並協助其申請社會救│ │ ││ │ │ 助。 │ │ ││ ├─────────┼──────────┼────┼────┤│ │ (四) 鼓勵民間參與│1 鼓勵民間熱心公益人│持續辦理│法務部 (││ │ │ 士、團體及學校參與│。 │內政部、││ │ │ 犯罪被害人之救援協│ │財政部、││ │ │ 助等保護工作,其著│ │教育部、││ │ │ 有績效者,優予獎勵│ │經濟部、││ │ │ 並予以公開表揚。 │ │交通部、││ │ │ │ │行政院新││ │ │ │ │聞局、行││ │ │ │ │政院衛生││ │ │ │ │署、行政││ │ │ │ │院勞工委││ │ │ │ │員會、司││ │ │ │ │法院刑事││ │ │ │ │廳、直轄││ │ │ │ │市政府及││ │ │ │ │各縣市政││ │ │ │ │府) ││ │ ├──────────┼────┼────┤│ │ │2 輔導並寬列預算補助│持續辦理│內政部 ││ │ │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教育部 ││ │ │ 保護協會及其他犯罪│ │法務部 ││ │ │ 被害人保護團體,鼓│ │直轄市政││ │ │ 勵其積極辦理犯罪被│ │府 ││ │ │ 害人之救援工作。 │ │縣市政府││ │ ├──────────┼────┼────┤│ │ │3 鼓勵工商企業為其員│持續辦理│經濟部 ││ │ │ 工訂定犯罪被害協助│。 │ (內政部││ │ │ 計畫,並鼓勵工商企│ │、財政部││ │ │ 業資助犯罪被害人保│ │、交通部││ │ │ 護組織。 │ │、行政院││ │ │ │ │新聞局、││ │ │ │ │行政院衛││ │ │ │ │生署、行││ │ │ │ │政院環境││ │ │ │ │保護署、││ │ │ │ │行政院公││ │ │ │ │共工程委││ │ │ │ │員會、直││ │ │ │ │轄市政府││ │ │ │ │) ││ │ ├──────────┼────┼────┤│ │ │4 鼓勵工商企業對於遭│持續辦理│行政院勞││ │ │ 受暴力侵害之員工,│。 │工委員會││ │ │ 因偵查審判之需要應│ │ (內政部││ │ │ 訊致無法工作時,給│ │、財政部││ │ │ 予公假並酌予補助。│ │、經濟部││ │ │ │ │、交通部││ │ │ │ │、行政院││ │ │ │ │新聞局、││ │ │ │ │行政院衛││ │ │ │ │生署、行││ │ │ │ │政院環境││ │ │ │ │保護署、││ │ │ │ │行政院公││ │ │ │ │共工程委││ │ │ │ │員會、直││ │ │ │ │轄市政府││ │ │ │ │) │├────┼─────────┼──────────┼────┼────┤│二 安全│ (一) 加強被害人之│1 警察機關對於有安全│持續辦理│內政部 ││ 保護│ 人身安全 │ 之虞之被害人及其親│。 │ ││ │ │ 屬應派員保護或採取│ │ ││ │ │ 其他必要之安全措施│ │ ││ │ │ 。 │ │ ││ │ ├──────────┼────┼────┤│ │ │2 儘速會銜司法院修正│適時辦理│法務部 ││ │ │ 刑事訴訟法,增列附│。 │ ││ │ │ 條件停止羈押及附條│ │ ││ │ │ 件保釋之規定,將被│ │ ││ │ │ 害人安全之維護列入│ │ ││ │ │ 停止羈押或保釋之條│ │ ││ │ │ 件,以確保被害人之│ │ ││ │ │ 安全無受被告危害之│ │ ││ │ │ 虞。 │ │ ││ ├─────────┼──────────┼────┼────┤│ │ (二) 加強被害人之│1 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持續辦理│內政部 ││ │ 隱私權保護 │ 記載犯罪被害人之姓│。 │行政院新││ │ │ 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 │聞局 ││ │ │ 身分之資訊者,應予│ │ ││ │ │ 以勸誡或移請新聞自│ │ ││ │ │ 律組織處理;如違反│ │ ││ │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 ││ │ │ 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 ││ │ │ ,應嚴予取締處罰。│ │ ││ │ ├──────────┼────┼────┤│ │ │2 檢察、警察、調查人│持續辦理│內政部 ││ │ │ 員應切實遵守偵查不│。 │法務部 ││ │ │ 公開之原則,保護被│ │ ││ │ │ 害人之隱私。 │ │ ││ │ ├──────────┼────┼────┤│ │ │3 行政機關所製作而必│持續辦理│各行政機││ │ │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 │關 ││ │ │ 揭露足以識別性侵害│關於建請│ ││ │ │ 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司法院辦│ ││ │ │ 訊。並建請司法院轉│理部分,│ ││ │ │ 知各級法院參照辦理│適時辦理│ ││ │ │ 。 │。 │ ││ ├─────────┼──────────┼────┼────┤│ │ (三) 強化被害人之│落實「證人保護法」之│持續辦理│法務部 ││ │ 人身安全保護│施行,強化犯罪被害人│。 │ ││ │ 措施 │身分保密及人身安全保│ │ ││ │ │護措施。 │ │ │├────┼─────────┼──────────┼────┼────┤│三 補償│ (一) 補償被害人之│1 落實「犯罪被害人保│適時辦理│法務部 ││ 損失│ 損失 │ 護法」之施行,補償│。 │ ││ │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 │ ││ │ │ 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 │ ││ │ │ 者之損失,保障人民│ │ ││ │ │ 權益。 │ │ ││ │ ├──────────┼────┼────┤│ │ │2 研修民眾協助警察緝│九十一年│內政部、││ │ │ 捕人犯傷亡補償法規│十二月三│直轄市及││ │ │ ,提高補償標準,以│十一日前│縣市政府││ │ │ 利社會共同防衛體系│完成。 │ ││ │ │ 之建立。 │ │ ││ │ ├──────────┼────┼────┤│ │ │3 落實強制汽車責任保│持續辦理│財政部 ││ │ │ 險法之執行,以強化│。 │交通部 ││ │ │ 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 │ ││ │ │ 之補償。 │ │ ││ ├─────────┼──────────┼────┼────┤│ │ (二) 強化加害人之│1 在刑事偵查程序中結│持續辦理│法務部 ││ │ 賠償責任 │ 合鄉鎮市調解制度,│。 │ ││ │ │ 透過調解程序,促使│ │ ││ │ │ 加害人對被害人賠償│ │ ││ │ │ ,使被害人在刑事程│ │ ││ │ │ 序中可直接並提早受│ │ ││ │ │ 償。但被告所涉之家│ │ ││ │ │ 庭暴力犯罪及性侵害│ │ ││ │ │ 犯罪屬告訴乃論時,│ │ ││ │ │ 檢察官不宜以調解成│ │ ││ │ │ 立為由而勸導息訟。│ │ ││ │ ├──────────┼────┼────┤│ │ │2 建請司法院提示各級│適時辦理│法務部 ││ │ │ 法院注意於緩刑之宣│。 │ ││ │ │ 告前,宜調查加害人│ │ ││ │ │ 賠償被害人之情形及│ │ ││ │ │ 是否已平撫被害人之│ │ ││ │ │ 感情,以為宣告緩刑│ │ ││ │ │ 之參據。 │ │ ││ │ ├──────────┼────┼────┤│ │ │3 監獄於審核假釋案件│持續辦理│法務部 ││ │ │ 時,宜參酌被害人受│。 │ ││ │ │ 損害賠償之情形及社│ │ ││ │ │ 會之觀感,以為准駁│ │ ││ │ │ 之參據。 │ │ ││ │ ├──────────┼────┼────┤│ │ │4 建請司法院提示各級│適時辦理│法務部 ││ │ │ 法院辦理刑事附帶民│。 │ ││ │ │ 事訴訟案件時,除非│ │ ││ │ │ 確有刑事訴訟法第五│ │ ││ │ │ 百零四條第一項所定│ │ ││ │ │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 │ ││ │ │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 ││ │ │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 │ ││ │ │ 之情形,不得將案件│ │ ││ │ │ 裁送民事庭,以貫徹│ │ ││ │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 │ ││ │ │ 度之良法美意。 │ │ ││ │ ├──────────┼────┼────┤│ │ │5 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持續辦理│財政部 ││ │ │ 保護機構,本於職權│。 │ ││ │ │ 或依犯罪被害人或其│ │ ││ │ │ 家屬之申請,依據「│ │ ││ │ │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 │ │ 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 │ ││ │ │ 條規定,向稅捐機關│ │ ││ │ │ 查調犯罪行為人或依│ │ ││ │ │ 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 │ ││ │ │ 財產等資料時,財稅│ │ ││ │ │ 資料中心或稅捐稽徵│ │ ││ │ │ 機關應依規定儘速提│ │ ││ │ │ 供。 │ │ ││ │ ├──────────┼────┼────┤│ │ │6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持續辦理│財政部 ││ │ │ ,已取得損害賠償之│。 │ ││ │ │ 民事確定判決或同一│ │ ││ │ │ 效力之其他執行名義│ │ ││ │ │ ,依稅捐稽徵法第三│ │ ││ │ │ 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 │ ││ │ │ 規定,申請查調犯罪│ │ ││ │ │ 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 │ ││ │ │ 償責任人之財產等資│ │ ││ │ │ 料時,財稅資料中心│ │ ││ │ │ 或捐稽徵機關應儘速│ │ ││ │ │ 提供。 │ │ │├────┼─────────┼──────────┼────┼────┤│四 協助│ (一) 加強協助被害│1 強化檢察及司法警察│持續辦理│內政部 ││ 訴訟│ 人進行訴訟程│ 機關服務功能,增列│。 │法務部 ││ │ 序 │ 被害人服務項目,提│關於建請│ ││ │ │ 供被害人申訴及法律│司法院辦│ ││ │ │ 諮詢服務。並建請司│理部分,│ ││ │ │ 法院轉知各級法院參│適時辦理│ ││ │ │ 照辦理。 │。 │ ││ │ ├──────────┼────┼────┤│ │ │2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持續辦理│內政部 ││ │ │ 宜設置犯罪被害人及│。關於建│法務部 ││ │ │ 證人候訊處所,依法│請司法院│直轄市政││ │ │ 指派專人並協調社工│辦理部分│府 ││ │ │ 人員或志工協助被害│,適時辦│縣市政府││ │ │ 人及證人應訊。並建│理。 │ ││ │ │ 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 │ ││ │ │ 院參照辦理。 │ │ ││ │ ├──────────┼────┼────┤│ │ │3 檢察機關對於犯罪被│持續辦理│法務部 ││ │ │ 害人以口頭或電話查│。關於建│ ││ │ │ 詢有關偵查、執行及│請司法院│ ││ │ │ 其他聲請案件之進行│辦理部分│ ││ │ │ 情形時,應立即妥速│,適時辦│ ││ │ │ 答復。並建請司法院│理。 │ ││ │ │ 轉知各級法院參照辦│ │ ││ │ │ 理。 │ │ ││ ├─────────┼──────────┼────┼────┤│ │ (二) 強化被害人在│1 督促所屬檢察官、警│持續辦理│內政部 ││ │ 刑事訴訟程序│ 察及調查人員詢問及│。關於建│法務部 ││ │ 上之地位 │ 傳訊被害人時,應以│請司法院│ ││ │ │ 平和懇切之態度行之│辦理部分│ ││ │ │ ;對依法陪同被害人│,適時辦│ ││ │ │ 應訊之社工人員應予│理。 │ ││ │ │ 適當之協助或保護。│ │ ││ │ │ 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 │ ││ │ │ 級法院參照辦理。 │ │ ││ │ ├──────────┼────┼────┤│ │ │2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持續辦理│內政部 ││ │ │ 應儘量傳訊被害人,│。關於建│法務部 ││ │ │ 給予充分陳述機會。│請司法院│ ││ │ │ 並建請司法院轉知各│辦理部分│ ││ │ │ 級法院確實依刑事訴│,適時辦│ ││ │ │ 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理。 │ ││ │ │ 規定辦理。 │ │ ││ │ ├──────────┼────┼────┤│ │ │3 督促檢察官妥適運用│持續辦理│法務部 ││ │ │ 職權不起訴及簡易程│。關於建│ ││ │ │ 序,令加害人向被害│請司法院│ ││ │ │ 人道歉、立悔過書或│辦理部分│ ││ │ │ 支付慰撫金,以平撫│,適時辦│ ││ │ │ 被害人之感情。並建│理。 │ ││ │ │ 請司法院轉知各級法│ │ ││ │ │ 院加強運用刑事訴訟│ │ ││ │ │ 法第二百九十九條關│ │ ││ │ │ 於免刑判決前令加害│ │ ││ │ │ 人向被害人道歉、立│ │ ││ │ │ 悔過書或支付慰撫金│ │ ││ │ │ 之規定並斟酌運用刑│ │ ││ │ │ 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 │ ││ │ │ 理。 │ │ ││ │ ├──────────┼────┼────┤│ │ │4 司法警察機關宜儘量│持續辦理│內政部 ││ │ │ 通知被害人有關案件│。關於建│法務部 ││ │ │ 移送情形。檢察機關│請司法院│ ││ │ │ 對於有被害人告訴、│辦理部分│ ││ │ │ 告發之案件,於必要│,適時辦│ ││ │ │ 時應將被告保釋情形│理。 │ ││ │ │ 告知被害人並於案件│ │ ││ │ │ 移送法院審理時副知│ │ ││ │ │ 被害人;對於未有被│ │ ││ │ │ 害人告訴、告發之案│ │ ││ │ │ 件,如被害人申請發│ │ ││ │ │ 給結案書類時應准予│ │ ││ │ │ 發給。並建請司法院│ │ ││ │ │ 轉知各級法院參照辦│ │ ││ │ │ 理。 │ │ ││ │ ├──────────┼────┼────┤│ │ │5 檢察官擇定庭期時,│持續辦理│法務部 ││ │ │ 應儘量考慮被害人之│。關於建│ ││ │ │ 安全,如被害人有受│請司法院│ ││ │ │ 恐嚇或危害之虞時,│辦理部分│ ││ │ │ 宜與被告分別傳喚;│,適時辦│ ││ │ │ 移審時應提請法院注│理。 │ ││ │ │ 意。並建請司法院轉│ │ ││ │ │ 知各級法院參照辦理│ │ ││ │ │ 。 │ │ │├────┼─────────┼──────────┼────┼────┤│五 教育│ (一) 加強被害預防│1 編印犯罪被害預防冊│持續辦理│內政部 ││ 宣導│ 宣導 │ 或製作其他生動潑之│。 │法務部 ││ │ │ 宣導品,教導眾如何│ │ (教育部││ │ │ 避免被害。 │ │、行政院││ │ │ │ │新聞局、││ │ │ │ │直轄市政││ │ │ │ │府、縣市││ │ │ │ │政府) ││ │ ├──────────┼────┼────┤│ │ │2 各級學校應加強辦犯│持續辦理│教育部 ││ │ │ 罪被害預防宣導動,│。 │直轄市政││ │ │ 教導學生如何防被害│ │府 ││ │ │ 。 │ │縣市政府││ │ ├──────────┼────┼────┤│ │ │3 各級中小學應切實法│持續辦理│教育部 ││ │ │ 實施性侵害及家暴力│。 │直轄市政││ │ │ 防治教育課程加強宣│ │府 ││ │ │ 導性侵害及庭暴力防│ │縣市政府││ │ │ 治之觀念知識。 │ │ ││ ├─────────┼──────────┼────┼────┤│ │ (二) 加強被害人保│1 編印犯罪被害人保護│持續辦理│內政部 ││ │ 護觀念宣導 │ 冊或製作其他宣導品│。 │法務部 ││ │ │ 教導被害人保護權益│ │直轄市政││ │ │ 方法,並提供其有關│ │府 ││ │ │ 求救援協助之資訊。│ │縣市政府││ │ │ │ │ (行政院││ │ │ │ │新聞局) ││ │ ├──────────┼────┼────┤│ │ │2 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持續辦理│法務部 (││ │ │ ,發動全國各有關機│。 │內政部、││ │ │ 、學校、團體及媒體│ │財政部、││ │ │ 密集加強犯罪被害人│ │教育部、││ │ │ 護觀念之宣導。 │ │經濟部、││ │ │ │ │交通部、││ │ │ │ │行政院新││ │ │ │ │聞局、行││ │ │ │ │政院衛生││ │ │ │ │署、行政││ │ │ │ │院環境保││ │ │ │ │護署、行││ │ │ │ │政院勞工││ │ │ │ │委員會、││ │ │ │ │司法院刑││ │ │ │ │事廳、中││ │ │ │ │央警察大││ │ │ │ │學、台灣││ │ │ │ │警察專科││ │ │ │ │學校) ││ │ ├──────────┼────┼────┤│ │ │3 加強現行行政、民事│持續辦理│內政部 ││ │ │ 刑事等法令之宣導,│。 │法務部 ││ │ │ 民眾瞭解保障其權益│ │ ││ │ │ 方法。 │ │ ││ ├─────────┼──────────┼────┼────┤│ │ (三) 加強從業人員│1 對於法務、警察、醫│持續辦理│內政部 ││ │ 之教育訓練 │ 、教育、心理、社會│。關於建│教育部 ││ │ │ 作等從事犯罪被害人│請司法院│法務部 ││ │ │ 護工作之相關人員,│辦理部分│行政院衛││ │ │ 加強其有關犯罪被害│,適時辦│生署 ││ │ │ 保護觀念及知能之教│理。 │直轄市政││ │ │ 訓練。並建請司法院│ │府 ││ │ │ 照辦理。 │ │縣市政府││ │ ├──────────┼────┼────┤│ │ │2 鼓勵大學校院開設犯│自八十七│教育部 ││ │ │ 被害者學課程,培育│學年度起│ (內政部││ │ │ 罪被害人保護人才。│函請各校│) ││ │ │ │辦理相關│ ││ │ │ │課程。 │ │├────┼─────────┼──────────┼────┼────┤│六 其他│ (一) 禁止出售犯罪│研究禁止行為人出售散│適時辦理│法務部 ││ 相關│ 情節獲利 │罪情節;違者,扣押其│。 │ (經濟部││ 措施│ │品、廣播電視節目帶或│ │、交通部││ │ │資訊產品,其所得財物│ │、行政院││ │ │應予沒入,以資賠償被│ │新聞局) ││ │ │或充作犯罪被害人保護│ │ ││ │ │之可能性。 │ │ ││ ├─────────┼──────────┼────┼────┤│ │ (二) 充實被害人保│充實被害人保護經費,│持續辦理│法務部 ││ │ 護經費 │被害人保護事業之發展│。 │ (行政院││ │ │。 │ │主計處) ││ ├─────────┼──────────┼────┼────┤│ │ (三) 加強犯罪被害│1 加強犯罪被害狀況之│持續辦理│內政部 ││ │ 狀況之調查統│ 統計分析,掌握犯罪│。 │法務部 ││ │ 計分析及問題│ 之最新狀況,以為檢│ │ ││ │ 研究 │ 劃犯罪被害人保護措│ │ ││ │ │ 參據。 │ │ ││ │ ├──────────┼────┼────┤│ │ │2 自行或委託辦理全國│適時辦理│內政部 ││ │ │ 犯罪被害經驗調查,│。 │法務部 ││ │ │ 犯罪黑數及犯罪被害│ │ ││ │ │ 際狀況,以為釐訂刑│ │ ││ │ │ 策及規劃犯罪被害人│ │ ││ │ │ 措施之參據。 │ │ ││ │ ├──────────┼────┼────┤│ │ │3 規劃國家專責犯罪防│持續辦理│法務部 ││ │ │ 究機構,加強辦理犯│。 │ ││ │ │ 害人之資料蒐集、統│ │ ││ │ │ 析與調查研究等事項│ │ ││ │ │ 。 │ │ │└────┴─────────┴──────────┴────┴────┘肆 經費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伍 管制考核一 本方案由各主辦機關自行列管,必要時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選定重點項目,由 院列管。

二 本方案執行情形與辦理成效,由法務部每年邀集各主辦機關共同檢討改進,並陳報行政院備查。

陸 本方案各項加強措施之細部執行計畫,由各主辦機關自行訂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保決字第 09110007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發布,要旨: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乙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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