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保護法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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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為「保護(take care of)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fink/ rat)」,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II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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