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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25492 號
要旨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對於陪同被害人到庭之社工人員或其他有受保護需要之陪同人,應於報到手續中運用「陪同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以保護陪同人之人身安全。並依一定證人、鑑定人、通譯代領日費及旅費作業流程,以維護其人身安全。另案件告訴人如經委任代理人者,法院傳喚告訴人本人時,應通知代理人到庭
主旨
為營造友善審判環境,建構親民司法,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 100 年 7 月 27 日「法院如何營造友善的審判環境-以性侵害案件之審理為中心」會議結論辦理。
二、有關法院處理旨揭案件,於辦理陪同被害人出庭或以證人身分出庭應訊之社工人員等之報到手續,宜注意保密其身分資訊及保護人身安全乙節,本院前以 91 年 10 月 25 日(91)院台廳刑二字第 27976號函、98 年 4 月 23 日院台廳刑二字第 098009830 號函、100年 2 月 23 日秘台廳刑二字第 1000004491 號函示在案。為具體落實陪同人之身分保密措施,參酌上開會議結論,本院規劃「陪同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如附件 1),請各法院於辦理旨揭案件陪同性侵害被害人到庭之社工人員或其他有受保護需要之陪同人報到手續時,衡酌具體個案情形,妥適運用該對照表,以強化保護陪同人之人身安全。
三、又為避免證人庭後為領取證人日、旅費,致人身安全發生危險之虞,請各法院參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關於證人、鑑定人、通譯代領日、旅費之作業流程(如附件 2),妥適規劃辦理,以維護其人身安全。
四、至旨揭案件告訴人如經委任代理人者,法院傳喚告訴人本人、或以告訴人為證人加以傳喚時,應通知代理人到庭。代理人除有害交互詰問或其他有妨害法庭秩序等情事外,不得禁止其在場(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 參照)。
五、檢附「陪同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代領日費及旅費作業流程說明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日費及旅費申請書兼領據 1式 2 聯」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