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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1.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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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告訴權消滅。

Q · 告訴乃論的案件,我有多久可以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不是從事件發生那天。逾期告訴權消滅,檢察官應不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第二項規定數告訴權人中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人,各自獨立計算。

白話解讀

六個月。這三個字摧毀的案件數量,可能比任何程序障礙都多。告訴乃論之罪(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這些),你從知道「是誰幹的」那天開始算,只有六個月的時間提出告訴。注意起算點:不是事件發生那天,是你知道犯人是誰的那天。你被打了但不知道對方是誰,六個月不會開始跑。但如果你知道是誰打你,卻猶豫了七個月才想提告,對不起,你的告訴權已經消滅了。消滅就是消滅,沒有延長、沒有補救、沒有例外。第二項更值得注意:如果有多個可以告訴的人(例如被害人和他的配偶都有告訴權),其中一個人遲誤了期間,不影響其他人。你媽替你提告超過六個月被駁回,你自己的六個月如果還沒到,你照樣可以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規定:告訴權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則告訴權消滅,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第二項採個別計算原則,數告訴權人中一人遲誤期間,其效力不及於其他人。此期間不可延長、中斷或補救,是私領域犯罪追訴尊重被害人意思與法律關係安定性之間的折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告訴乃論的告訴期間多久?

六個月,從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Q2六個月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不是事件發生那天。確定知道是誰幹的那刻才起跑。

Q3去警局報案等於提出告訴了嗎?

不一定。報案只是通知犯罪發生,告訴是明確表示要對特定人追究刑責,筆錄須有告訴意旨。

Q4告訴期間過了還能告嗎?

不能。告訴權消滅後檢察官應不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3款不受理,沒有補救。

Q5怎麼判斷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常見如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侵占、背信,須查個別罪名是否定為告訴乃論。

Q6多個告訴權人,其中一人逾期會拖累其他人嗎?

不會。第237條第2項規定各自獨立計算,一人遲誤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Q7不知道犯人是誰,六個月會開始跑嗎?

不會。尚未知悉犯人前期間不起算;可先以『不詳姓名之人』提告保住權利。

Q8告訴期間和追訴權時效一樣嗎?

不一樣。告訴期間是被害人的提告資格(六個月),追訴權時效是國家追訴期限(依法定刑五至三十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
法源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刑法第80條
期間長度六個月依最重本刑 5~30 年不等
起算點知悉犯人之時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之日
性質被害人/告訴權人提告資格國家追訴犯罪之期限
逾期效果告訴權消滅,不起訴/不受理不得追訴,應為免訴判決
適用範圍僅告訴乃論之罪所有犯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35条(親告罪の告訴期間:犯人を知った日から6箇月)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30조(고소기간:범인을 알게 된 날부터 6개월)
🇩🇪 德國StGB § 77b(Strafantragsfrist:自知悉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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