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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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告訴權消滅。
Q · 告訴乃論的案件,我有多久可以提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不是從事件發生那天。逾期告訴權消滅,檢察官應不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第二項規定數告訴權人中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人,各自獨立計算。
白話解讀
六個月。這三個字摧毀的案件數量,可能比任何程序障礙都多。告訴乃論之罪(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這些),你從知道「是誰幹的」那天開始算,只有六個月的時間提出告訴。注意起算點:不是事件發生那天,是你知道犯人是誰的那天。你被打了但不知道對方是誰,六個月不會開始跑。但如果你知道是誰打你,卻猶豫了七個月才想提告,對不起,你的告訴權已經消滅了。消滅就是消滅,沒有延長、沒有補救、沒有例外。第二項更值得注意:如果有多個可以告訴的人(例如被害人和他的配偶都有告訴權),其中一個人遲誤了期間,不影響其他人。你媽替你提告超過六個月被駁回,你自己的六個月如果還沒到,你照樣可以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規定:告訴權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則告訴權消滅,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第二項採個別計算原則,數告訴權人中一人遲誤期間,其效力不及於其他人。此期間不可延長、中斷或補救,是私領域犯罪追訴尊重被害人意思與法律關係安定性之間的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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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訴乃論的告訴期間多久?▾
六個月,從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Q2六個月從哪一天開始算?▾
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不是事件發生那天。確定知道是誰幹的那刻才起跑。
Q3去警局報案等於提出告訴了嗎?▾
不一定。報案只是通知犯罪發生,告訴是明確表示要對特定人追究刑責,筆錄須有告訴意旨。
Q4告訴期間過了還能告嗎?▾
不能。告訴權消滅後檢察官應不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3款不受理,沒有補救。
Q5怎麼判斷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常見如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侵占、背信,須查個別罪名是否定為告訴乃論。
Q6多個告訴權人,其中一人逾期會拖累其他人嗎?▾
不會。第237條第2項規定各自獨立計算,一人遲誤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Q7不知道犯人是誰,六個月會開始跑嗎?▾
不會。尚未知悉犯人前期間不起算;可先以『不詳姓名之人』提告保住權利。
Q8告訴期間和追訴權時效一樣嗎?▾
不一樣。告訴期間是被害人的提告資格(六個月),追訴權時效是國家追訴期限(依法定刑五至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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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告訴期間 | 追訴權時效 |
|---|---|---|
| 法源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 刑法第80條 |
| 期間長度 | 六個月 | 依最重本刑 5~30 年不等 |
| 起算點 | 知悉犯人之時 | 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之日 |
| 性質 | 被害人/告訴權人提告資格 | 國家追訴犯罪之期限 |
| 逾期效果 | 告訴權消滅,不起訴/不受理 | 不得追訴,應為免訴判決 |
| 適用範圍 | 僅告訴乃論之罪 | 所有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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