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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7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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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 2.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須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告訴權消滅。

Q · 告訴乃論的案件,我有多久可以提告?

知道犯人是誰起算六個月,逾期就告不了。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從「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不是從事件發生那天。逾期告訴權消滅,檢察官應不起訴、法院應依第303條第3款為不受理判決。第二項規定數告訴權人中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人,各自獨立計算。

白話解讀

六個月。這三個字摧毀的案件數量,可能比任何程序障礙都多。告訴乃論之罪(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這些),你從知道「是誰幹的」那天開始算,只有六個月的時間提出告訴。注意起算點:不是事件發生那天,是你知道犯人是誰的那天。你被打了但不知道對方是誰,六個月不會開始跑。但如果你知道是誰打你,卻猶豫了七個月才想提告,對不起,你的告訴權已經消滅了。消滅就是消滅,沒有延長、沒有補救、沒有例外。第二項更值得注意:如果有多個可以告訴的人(例如被害人和他的配偶都有告訴權),其中一個人遲誤了期間,不影響其他人。你媽替你提告超過六個月被駁回,你自己的六個月如果還沒到,你照樣可以告。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為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規定:告訴權人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則告訴權消滅,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第二項採個別計算原則,數告訴權人中一人遲誤期間,其效力不及於其他人。此期間不可延長、中斷或補救,是私領域犯罪追訴尊重被害人意思與法律關係安定性之間的折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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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知悉犯人」到底是什麼意思?知道長相算嗎?

實務上「知悉犯人」指知道犯人是誰、足以特定其人。知道長相但查不出姓名住址,通常不算;在現場看到是熟人,那一刻即算知悉。關鍵在是否有足夠資訊向司法機關指明犯人。內行人提示:調監視器看到嫌疑人長相那天可能就是起算點,若需時間查身分,先提告保權利。

Q2我已經去警局報案了,這樣算提出告訴了嗎?

不一定。報案只是通知警方有犯罪發生,告訴是明確表示要對特定人追究刑事責任。若只說「我被打了」卻沒說「我要告他」,筆錄可能僅記載為報案。內行人提示:確認筆錄有「告訴人」與「被告訴人」欄,若只有「報案人」,補一份明確告訴意旨,別讓形式問題吃掉六個月。

Q3六個月快到了來不及準備怎麼辦?

先提告,再準備。告訴不需完整證據與書狀,只要向檢察官或警察表達「我要對某某人就某罪提出告訴」即成立,證據可於偵查中補充。內行人提示:用最簡短方式先提告保住時效,再整理完整書面與證據,告訴成立門檻比想像低很多。

Q4告訴乃論的告訴期間是多久?

六個月,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逾期告訴權消滅。

Q5「知悉犯人」是什麼意思?

對犯人達於確定認識、足以特定其人;僅止於懷疑尚不算,期間不起算。

Q6告訴期間和追訴權時效差在哪?

告訴期間是被害人提告資格(六個月);追訴權時效是國家追訴期限(五至三十年),兩者各自獨立。

Q7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

須由被害人或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罪,如傷害、公然侮辱、誹謗、毀損、侵占、背信。

Q8告訴乃論的案件怎麼提告?

確認罪名與知悉日 → 標記六個月期限 → 向警局或地檢署明確表示『對○○提出刑事告訴』,並確認筆錄有告訴意旨。

Q9六個月快到來不及準備怎麼辦?

先提告再補證據;告訴不需完整書狀,口頭或書面表達告訴意旨即成立。

Q10不知道對方是誰怎麼保住告訴權?

先以『不詳姓名之人』向警方提出告訴凍結六個月倒數,待偵查釐清身分後補正。

Q11怎麼證明自己是在期間內提告?

保留筆錄/告訴狀收件時間,並蒐集對方知悉身分時點之證據;逾期舉證責任在主張逾期一方。

Q12報案 vs 提出告訴 差在哪?

報案只通知犯罪發生,告訴是明確對特定人追究刑責;只報案沒表明告訴意旨,可能不生告訴效力。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告訴期間追訴權時效
法源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刑法第80條
期間長度六個月依最重本刑 5~30 年不等
起算點知悉犯人之時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之日
性質被害人/告訴權人提告資格國家追訴犯罪之期限
逾期效果告訴權消滅,不起訴/不受理不得追訴,應為免訴判決
適用範圍僅告訴乃論之罪所有犯罪

告訴期間

法源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期間長度
六個月
起算點
知悉犯人之時
性質
被害人/告訴權人提告資格
逾期效果
告訴權消滅,不起訴/不受理
適用範圍
僅告訴乃論之罪

追訴權時效

法源
刑法第80條
期間長度
依最重本刑 5~30 年不等
起算點
犯罪成立或行為終了之日
性質
國家追訴犯罪之期限
逾期效果
不得追訴,應為免訴判決
適用範圍
所有犯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35条(親告罪の告訴期間:犯人を知った日から6箇月)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30조(고소기간:범인을 알게 된 날부터 6개월)
德國StGB § 77b(Strafantragsfrist:自知悉起三個月)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偵查不公開之。

(0231129 制定)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官起訴。

(0560113 全文修正)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 告訴乃論之罪名詞
  • 告訴名詞
  • 遲誤期間名詞
(0170728 制定)

偵查不公開之。

(0231129 制定)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官起訴。

(0560113 全文修正)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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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