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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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hiuchiu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知悉犯人之時起」:明確知道誰是犯罪行為人而言,如果只是一開始有所懷疑,但沒有確實證據之情況下,告訴期間則不會開始起算。
例如: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中,有時候因為肇事者不明,或被害人受傷昏迷不醒而無法提出告訴,而案發後經警方依據事故現場的採證,才會發現肇事者是誰,或是被害人過了一個月醫治才醒過來,這個時候告訴期間應當是由「被害人實際知道誰是真正肇事者或是醒來後,知道誰是肇事者那時起才起算」。
另外本文也要提醒大家,告訴期間一旦開始進行,也就是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就開始進行,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停止進行,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
pokerface62007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26年上字第919號
所謂知悉,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已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porogon082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gn02975421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獨立告訴權人之告訴期間自其知悉犯罪事實時起算6個月
代行告訴人之告訴期間自其被指定時起算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