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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2.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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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5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告乃之撤回:一審言辯終前,撤回不得再行告訴
lesliewang022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方式:以書狀或言詞。因此表明私下願意和解者,未依照本條第一項之規定撤回,仍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最高法院90台非389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II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禁反言原則 Vs 民訴263 1前
1ttb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97台非19決:「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得撤回告訴之人,以有告訴權並實行告訴之人為限,代行告訴人並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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