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Q · 撤回告訴後可以反悔再告嗎?
不行,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永久失效。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雖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第二項明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一旦撤回,刑事追訴的門永久關閉,不能因對方事後反悔或違約而重啟;惟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
和解談判桌上最大的籌碼,往往不是你手上有什麼證據,而是你手上有一張還沒撤回的告訴。238條給了你這張牌的使用規則,同時也在牌上印了一行小字:用了就收不回來。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了之後,對方的案子就會被法院以不受理判決結案。但第二項是真正的陷阱: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你今天跟打你的鄰居和解,撤了告訴。三個月後他又打你?第二次是新的犯罪行為,你可以告。但如果他當初那次打你的事,你撤回後想反悔再告,門已經永遠關上了。這條的戰略價值在於:「我可以撤但我還沒撤」這個狀態本身就是武器。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範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告訴制度: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撤回後法院應依第 303 條第 3 款為不受理判決;惟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此一不可逆性,使撤回成為刑事和解談判的核心槓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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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的門已經關了,但有兩條民事的路。第一,若有和解書,依和解書內容訴請對方履行(搭配公證與逕付強制執行條款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第二,獨立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民法第184、195條),刑事告訴的撤回不影響民事請求權。所以和解書條款設計是關鍵,最好加上逾期未付得就全額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逕行強制執行的條款。
法官在法庭上會明確宣布「辯論終結,定某月某日宣判」。在這句話說出口之前都可以遞狀撤回。實務上建議不要拖到最後一刻,撤回須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表示,當庭口頭撤回較安全;若用書狀,必須確認法院在辯論終結前收到。若正在談和解,可提前告知法官請求延期辯論。
可以。告訴權由各告訴權人獨立行使(第233條),配偶撤回她的告訴不影響你的告訴。但要注意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涉及共犯時,對其中一個共犯撤回,效力及於全部共犯。多個告訴權人之間最好先溝通策略,避免一人撤回破壞另一人的佈局。
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先前提出的告訴,撤回後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且不得再行告訴。
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妨害秘密等,須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方才追訴。
指法官宣布「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之前。這句話一出口,撤回權即消滅。
不一樣。告訴是被害人等告訴權人提出,撤回受238條規範;告發是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性質不同。
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或偵查中地檢署表示。當庭口頭撤回較安全;書狀須確認辯論終結前送達。
確認損失範圍 → 簽和解書載明違約條款 → 賠償款全額到帳 → 最後才具狀撤回告訴。
撤回告訴本身不需費用;但已進行的程序費用不退,建議一併在和解書約定費用分擔。
刑事撤回不影響民事,依和解書訴請履行,或另依民法184、195條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撤回告訴是告訴人主動撤回致案件不受理;不起訴是檢察官偵查後認無起訴必要的處分,主體不同。
| 比較面向 | tw | jp | kr | de |
|---|---|---|---|---|
| 撤回時點上限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公訴提起前 | 第一審判決宣告前 | 判決確定前 |
| 撤回後再告 | 不得再行告訴 | 不得再告訴 | 不得再告訴 | 不得再提出 Strafantrag |
| 制度名稱 | 告訴乃論 | 親告罪 | 친고죄 | Antragsdelik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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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傳喚到案者,檢察官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但再議期間內或聲請再議中,得命具保或責付。遇有必要情形。並得命繼續羈押之。 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但再議期間內或聲請再議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遇有必要情形,並得命繼續羈押之。 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被告因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傳喚到案者,檢察官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但再議期間內或聲請再議中,得命具保或責付。遇有必要情形。並得命繼續羈押之。 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但再議期間內或聲請再議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遇有必要情形,並得命繼續羈押之。 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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