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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8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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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2. 2.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Q · 撤回告訴後可以反悔再告嗎?

不行,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永久失效。

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人雖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第二項明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一旦撤回,刑事追訴的門永久關閉,不能因對方事後反悔或違約而重啟;惟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影響。

白話解讀

和解談判桌上最大的籌碼,往往不是你手上有什麼證據,而是你手上有一張還沒撤回的告訴。238條給了你這張牌的使用規則,同時也在牌上印了一行小字:用了就收不回來。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了之後,對方的案子就會被法院以不受理判決結案。但第二項是真正的陷阱: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你今天跟打你的鄰居和解,撤了告訴。三個月後他又打你?第二次是新的犯罪行為,你可以告。但如果他當初那次打你的事,你撤回後想反悔再告,門已經永遠關上了。這條的戰略價值在於:「我可以撤但我還沒撤」這個狀態本身就是武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範告訴乃論之罪的撤回告訴制度: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撤回後法院應依第 303 條第 3 款為不受理判決;惟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此一不可逆性,使撤回成為刑事和解談判的核心槓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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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告訴後對方不賠錢怎麼辦?

刑事的門已經關了,但有兩條民事的路。第一,若有和解書,依和解書內容訴請對方履行(搭配公證與逕付強制執行條款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第二,獨立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民法第184、195條),刑事告訴的撤回不影響民事請求權。所以和解書條款設計是關鍵,最好加上逾期未付得就全額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逕行強制執行的條款。

Q2第一審辯論終結到底是什麼時候?我怎麼知道?

法官在法庭上會明確宣布「辯論終結,定某月某日宣判」。在這句話說出口之前都可以遞狀撤回。實務上建議不要拖到最後一刻,撤回須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表示,當庭口頭撤回較安全;若用書狀,必須確認法院在辯論終結前收到。若正在談和解,可提前告知法官請求延期辯論。

Q3我配偶也有告訴權,她撤了我能繼續告嗎?

可以。告訴權由各告訴權人獨立行使(第233條),配偶撤回她的告訴不影響你的告訴。但要注意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涉及共犯時,對其中一個共犯撤回,效力及於全部共犯。多個告訴權人之間最好先溝通策略,避免一人撤回破壞另一人的佈局。

Q4撤回告訴是什麼意思?

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先前提出的告訴,撤回後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且不得再行告訴。

Q5告訴乃論之罪有哪些?

如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誹謗、妨害秘密等,須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方才追訴。

Q6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是什麼時候?

指法官宣布「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之前。這句話一出口,撤回權即消滅。

Q7撤回告訴和撤回告發一樣嗎?

不一樣。告訴是被害人等告訴權人提出,撤回受238條規範;告發是第三人權利或義務,性質不同。

Q8撤回告訴怎麼辦理?

以書狀或言詞向法院或偵查中地檢署表示。當庭口頭撤回較安全;書狀須確認辯論終結前送達。

Q9和解後撤告的正確順序是什麼?

確認損失範圍 → 簽和解書載明違約條款 → 賠償款全額到帳 → 最後才具狀撤回告訴。

Q10撤回告訴要付費嗎?

撤回告訴本身不需費用;但已進行的程序費用不退,建議一併在和解書約定費用分擔。

Q11撤告後民事求償怎麼進行?

刑事撤回不影響民事,依和解書訴請履行,或另依民法184、195條提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Q12撤回告訴 vs 不起訴處分差在哪?

撤回告訴是告訴人主動撤回致案件不受理;不起訴是檢察官偵查後認無起訴必要的處分,主體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wjpkrde
撤回時點上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公訴提起前第一審判決宣告前判決確定前
撤回後再告不得再行告訴不得再告訴不得再告訴不得再提出 Strafantrag
制度名稱告訴乃論親告罪친고죄Antragsdelikt

tw

撤回時點上限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撤回後再告
不得再行告訴
制度名稱
告訴乃論

jp

撤回時點上限
公訴提起前
撤回後再告
不得再告訴
制度名稱
親告罪

kr

撤回時點上限
第一審判決宣告前
撤回後再告
不得再告訴
制度名稱
친고죄

de

撤回時點上限
判決確定前
撤回後再告
不得再提出 Strafantrag
制度名稱
Antragsdelikt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37 条(告訴の取消し:公訴提起前に取消可、取消後は再告訴不可)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32조(고소의 취소:제1심 판결선고 전 취소 가능, 취소 후 재고소 불가)
德國StGB § 77d(Zurücknahme des Strafantrags:親告罪之告訴撤回,至判決確定前可撤回,撤回後不得再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被告因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傳喚到案者,檢察官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0231129 制定)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但再議期間內或聲請再議中,得命具保或責付。遇有必要情形。並得命繼續羈押之。   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0341130 修正)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但再議期間內或聲請再議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遇有必要情形,並得命繼續羈押之。   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0560113 全文修正)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辯論名詞
  • 告訴名詞
  • 撤回告訴名詞
(0170728 制定)

被告因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傳喚到案者,檢察官得就其所在訊問之。

(0231129 制定)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但再議期間內或聲請再議中,得命具保或責付。遇有必要情形。並得命繼續羈押之。   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0341130 修正)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但再議期間內或聲請再議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遇有必要情形,並得命繼續羈押之。   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0560113 全文修正)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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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