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42925 號
要旨
有關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內容有錯誤乙案
主旨
有關貴市中區調解委員會函陳「調解案件經調解成立後聲請人、對造人於調解書及調解筆錄簽名蓋章函送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三十日後,當事人始提:『調解書內容中筆誤,致使無法行使權利』」案,得否請調解當事人就該事件再行調解或其他必要之訴訟行為,有否牴觸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府九十年十月三日九十府民調字第一三六○九四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五七二四號函略以:「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所作成,如其內容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查明確有誤寫、誤算或類此情形之顯然錯誤,經其更正後不影響當事人間原成立之調解內容者,調解委員會自得將錯誤部分之更正內容記載於調解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調解書應經管轄法院審核,更正後之調解書亦應送請法院審核,法院對於該更正後調解書之審核,仍依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本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七九) 廳民一字第九一四號函參照) 。惟如該項錯誤致使調解有民法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自得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荷婷、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