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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自訴代理人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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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規定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第一次法院再通知並告知自訴人,第二次仍不到庭即判決不受理。

Q · 自訴的律師沒出庭,案子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本人,給自訴人一次補救機會(換律師、催律師、確認到庭)。代理人再經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條的設計邏輯是: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刑訴 §37),沒有律師等於程序骨架被抽掉,法院不會為一個「不重視自己案件」的自訴人一再空轉。

白話解讀

被告的命運在自訴案件裡,竟然有可能繫於律師有沒有出現在法庭上。如果自訴人委任的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不會立刻結案,而是先再通知一次,順便告訴自訴人本人。給的是一個重新補救的機會:你可以換律師、催律師、或說服原本的律師乖乖到庭。但第二次律師還是沒出現呢?法院直接判自訴不受理。為什麼這麼嚴?因為自訴採強制律師代理,沒有律師等於整個訴訟技術骨架被抽掉。立法者不認為法院應該為一個「不重視自己案件」的自訴人一再空轉。這條最弔詭的地方是:責任明明在律師身上,但付出代價的是自訴人。律師有律師倫理規範,但自訴人失去的是當下這個案件的程序,雖然還可以改走告訴,但時間和情緒的損耗已經不可逆。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規範自訴代理人連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的程序終結機制:第一次不到庭法院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本人,給予補救期間;代理人第二次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條為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刑訴 §37)的當然配套,責任承擔結構特殊:律師缺席,自訴人失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訴代理人不到庭會怎樣?

第一次法院再通知並告知自訴人本人;第二次仍不到庭即諭知不受理

Q2什麼算「正當理由」不到庭?

通常指住院、出國公務、重大車禍等不可抗力,須附證明文件且法院認定

Q3自訴不受理後還能告嗎?

可以改走告訴程序由檢察官偵查,告訴乃論之罪要注意 6 個月告訴期間

Q4律師不到庭我能自己上場嗎?

不行。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刑訴 §37),自訴人親自到庭也不能取代代理人

Q5我能向律師求償嗎?

可依民法 §544 委任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並向律師公會申訴倫理懲戒

Q6再行通知通常多久?

實務上通常數週,依法院案件量及庭期安排而定

Q7代理人不到庭跟未委任代理人差在哪?

未委任代理人依 §329 直接諭知不受理;已委任但不到庭適用本條,給一次補救機會

Q8公訴的檢察官不到庭也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僅規範自訴代理人;公訴的檢察官不到庭由首長另行指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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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庭期改期,案件持續進行無實質影響,但需確認下次庭期律師能到律師須具狀說明並附證明(診斷書、機票、公務證明等)
律師無正當理由第一次不到庭再行通知律師並告知自訴人本人進入「黃金救命期」,需立即處理代理人問題無,法院依職權處理
律師無正當理由第二次不到庭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本案程序終結,需改走告訴(告訴乃論罪有 6 個月時效)無,法院依本條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廢除私訴制度,無對應自訴代理人不到庭條文;最相近為弁護人不出頭時的開庭限制(刑訴法 §289)
🇰🇷 韓國대한민국 자기소추 제도 폐지, 형사재정신청 제도로 대체; 자기소추 대리인 不到庭 직접 대응 조항 없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但中國未採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規範對象為自訴人本人非代理人)
🇩🇪 德國Strafprozessordnung § 391 Abs. 2(Privatklage 自訴人不到庭視為撤回起訴;德國 Privatklage 不採強制律師代理)
🇫🇷 法國法國刑事程序採 partie civile 附帶民事原告制度,與台灣自訴制度結構不同,無對應條文
🇺🇸 美國美國 private prosecution 罕見且各州規範不一,多數州不採強制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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