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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32 條(承受或擔當訴訟與一造缺席判決(五))

自訴人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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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或喪失能力者,親屬得於一個月內聲請承受訴訟。

Q · 自訴人在訴訟中死亡,刑事案件還能繼續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可以。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符合第 319 條第 1 項資格的親屬(配偶、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等)得於一個月內聲請承受訴訟。逾期或無人承受時,法院應分別情形:案件已成熟者逕行判決,未成熟者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接手繼續打。被告不能用「等自訴人死掉」拖延結案。

白話解讀

自訴打到一半,自訴人突然昏迷失去意識或死亡了,案子怎麼辦?很多人直覺以為:人都沒了,案子當然結束。但本條給了另一條路:原本可以提自訴的親屬(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的範圍,包括配偶、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在一個月內聲請承受訴訟,繼續打下去。如果沒有親屬承受,或超過一個月沒人接手呢?法院不是自動結案,而是分情況處理:可以逕行判決(如果審理已經到可以判的程度),也可以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由檢察官接手繼續打。換句話說,就算自訴人倒下,案子未必消失。這條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一種情況:被告用盡手段拖延,賭自訴人熬不住,然後案子就莫名其妙地不了了之。有這條在,被告無法把自訴人的死亡當作終點。

法律定性

承受訴訟為刑事自訴程序之特殊接續機制,當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容許適格親屬於一個月內聲請接續當事人地位繼續訴訟,並於無人承受時透過檢察官擔當訴訟或法院逕行判決防止程序自動消滅。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訴人死亡刑事案件會自動結束嗎?

不會。親屬有 1 個月可承受訴訟,無人承受時法院可通知檢察官擔當。

Q2哪些親屬可以承受刑事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所列:配偶、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等。

Q3承受訴訟的一個月期限怎麼算?

實務上多自知悉自訴人喪失能力或死亡之日起算,逾期失權。

Q4什麼是檢察官擔當訴訟?

法院通知檢察官接手既有自訴程序,原訴訟行為與證據繼續有效,不是重新偵查。

Q5我不想承受訴訟可以嗎?

可以。可選擇不聲請,法院會視情形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

Q6承受訴訟需要重新委任律師嗎?

需要。原委任關係隨自訴人死亡終止,承受人必須重新委任律師。

Q7自訴人失智算喪失行為能力嗎?

經法院監護宣告或診斷喪失訴訟能力者,符合本條要件,親屬得聲請承受。

Q8承受訴訟後可以撤回自訴嗎?

可以。承受人取得當事人地位後,得依第 325 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succeed_lawsuitprosecutor_takeovercourt_direct_judgment
啟動主體適格親屬(第 319 條第 1 項)主動聲請法院職權通知檢察官法院依職權判決
時間限制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聲請無固定期限,法院認定後通知無固定期限
適用前提親屬願意接手繼續訴訟無人承受 + 案件尚未成熟可判無人承受 + 案件已成熟可判
對被告影響訴訟原樣繼續,被告防禦不可鬆懈壓力加大,國家公權力接手可能直接判決,無新證據調查機會
原訴訟行為效力完全繼續有效完全繼續有效完全繼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StPO § 393(Tod des Privatklägers — 私訴人死亡通常終結訴訟,繼承人於法定情形得繼受)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2-1 et 422(partie civile 之承繼,繼承人決定是否繼續民事訴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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