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32 條(承受或擔當訴訟與一造缺席判決(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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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承受訴訟/擔當訴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