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32 條(承受或擔當訴訟與一造缺席判決(五))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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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或喪失能力者,親屬得於一個月內聲請承受訴訟。
Q · 自訴人在訴訟中死亡,刑事案件還能繼續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可以。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符合第 319 條第 1 項資格的親屬(配偶、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等)得於一個月內聲請承受訴訟。逾期或無人承受時,法院應分別情形:案件已成熟者逕行判決,未成熟者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接手繼續打。被告不能用「等自訴人死掉」拖延結案。
白話解讀
自訴打到一半,自訴人突然昏迷失去意識或死亡了,案子怎麼辦?很多人直覺以為:人都沒了,案子當然結束。但本條給了另一條路:原本可以提自訴的親屬(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的範圍,包括配偶、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等)可以在一個月內聲請承受訴訟,繼續打下去。如果沒有親屬承受,或超過一個月沒人接手呢?法院不是自動結案,而是分情況處理:可以逕行判決(如果審理已經到可以判的程度),也可以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由檢察官接手繼續打。換句話說,就算自訴人倒下,案子未必消失。這條的存在是為了防止一種情況:被告用盡手段拖延,賭自訴人熬不住,然後案子就莫名其妙地不了了之。有這條在,被告無法把自訴人的死亡當作終點。
法律定性
承受訴訟為刑事自訴程序之特殊接續機制,當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容許適格親屬於一個月內聲請接續當事人地位繼續訴訟,並於無人承受時透過檢察官擔當訴訟或法院逕行判決防止程序自動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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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母親自訴中過世,我一定要接手嗎?▾
不是必須,是權利。你可以選擇承受繼續打,也可以選擇不承受讓程序轉由法院處理。不承受的話,法院會視案件情況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內行人提示:決定承不承受前,先看自訴案件的勝訴機率和附帶民事求償金額。如果案件勝訴機率高且有可觀的民事賠償,承受是值得的;如果案件本來就證據薄弱,讓檢察官擔當訴訟可能是更省力的選擇。
Q2檢察官擔當訴訟跟重新起訴有什麼不同?▾
擔當訴訟是檢察官接手既有的自訴程序,不是重新開始,前面的證據調查和訴訟行為都繼續有效。重新起訴則是檢察官另行偵查再起訴,要重頭來過。內行人提示:擔當訴訟對被告來說壓力更大,因為已有的證據和訴訟累積都還在,檢察官只是接棒而不是重跑。這也是為什麼立法者設計這條:讓自訴人的努力不會因個人事故而全部白費。
Q3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是什麼?▾
規範刑事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的訴訟接續機制,建立親屬承受 + 檢察官擔當 + 法院逕判三軌設計,防止案件因個人事故自動消滅。
Q4什麼是承受訴訟?▾
當原告(自訴人)喪失能力或死亡時,由特定資格者接續其當事人地位繼續訴訟之程序機制,承受人取得當事人地位後可獨立行使所有訴訟權利。
Q5誰可以承受刑事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所列得提起自訴之人: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法定代理人等。需備齊親屬關係證明(戶籍謄本)。
Q6檢察官擔當訴訟是什麼意思?▾
法院通知檢察官接手既有自訴程序的機制,已調查證據與訴訟行為全部繼續有效。實質將私人訴追轉為公訴模式,但不是重新偵查或起訴。
Q7承受訴訟怎麼聲請?▾
備齊死亡證明或診斷書 + 親屬關係證明 → 委任律師(原委任關係終止)→ 撰寫聲請狀向原審法院遞狀 → 等待法院裁定承受。流程約需 1-2 週。
Q8承受訴訟一個月期限怎麼算?▾
實務上多自知悉自訴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之日起算,建議從第 1 日就開始準備,預留 7 日緩衝給律師委任與文件備齊。逾期失權無補救機會。
Q9承受訴訟律師費要多少?▾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新委任律師費約 8-15 萬起跳(依案件複雜度與審級而定)。聲請承受階段費用通常包含在後續審理委任費中。
Q10我不想承受訴訟可以怎麼處理?▾
可選擇不聲請承受,但建議主動向承辦法官表達是否希望「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之意願,此意願對法院決定有重要參考價值,可避免案件被逕行判決結案。
Q11承受訴訟 vs 重新提自訴差在哪?▾
承受是接手既有程序,前面證據調查與訴訟行為全部有效;重新提自訴等於重頭來過,且可能因告訴期間經過或前案既判力而失權。承受對被告壓力更大。
Q12檢察官擔當訴訟 vs 法院逕行判決差在哪?▾
法院依案件狀態判斷:已調查完備可判決者,逕行判決結案;案件尚需繼續調查證據者,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接手,國家公權力延續審理至判決成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succeed_lawsuit | prosecutor_takeover | court_direct_judgment |
|---|---|---|---|
| 啟動主體 | 適格親屬(第 319 條第 1 項)主動聲請 | 法院職權通知檢察官 | 法院依職權判決 |
| 時間限制 | 知悉之日起 1 個月內聲請 | 無固定期限,法院認定後通知 | 無固定期限 |
| 適用前提 | 親屬願意接手繼續訴訟 | 無人承受 + 案件尚未成熟可判 | 無人承受 + 案件已成熟可判 |
| 對被告影響 | 訴訟原樣繼續,被告防禦不可鬆懈 | 壓力加大,國家公權力接手 | 可能直接判決,無新證據調查機會 |
| 原訴訟行為效力 | 完全繼續有效 | 完全繼續有效 | 完全繼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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