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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32 條(承受或擔當訴訟與一造缺席判決(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訴人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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