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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33 條(停止審判(五)-民事判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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