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29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未委任代理人)
- 1.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
- 2.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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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建立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自訴人未委任律師法院裁定補正逾期諭知不受理判決。
Q · 提自訴一定要請律師嗎?沒請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自訴人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所有原應由檢察官在審判期日進行的訴訟行為(論告、詰問、辯論、陳述意見),改由自訴代理人為之。未委任者,法院會裁定限期補正(通常 7 至 20 天),逾期仍不委任,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這是 2003 年修法重點,目的在過濾濫訴並提升自訴品質。
白話解讀
在公訴案件裡,站在法庭上跟被告對質的是檢察官。在自訴案件裡,本來應該是被害人自己上陣,但民國 92 年修法後,這條關上了素人自訴的大門:自訴人必須請律師,而且所有原本檢察官在法庭上做的事,論告、辯論、詰問證人、陳述意見,全部由律師代勞。如果你自訴但沒請律師,法院不會直接開庭打給你看,而是先給你一段時間去找律師。找不到或不找?法院直接判「不受理」,案子程序上結束。這不是判你輸,是判你連進場的門票都沒有。這個改變是為了把自訴從「個人洩憤工具」拉回「專業司法程序」,但它也同時築起了一道經濟門檻:請不起律師的被害人,實質上已經被擋在自訴制度之外。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核心規範,要求自訴人必須委任律師作為自訴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行為,未委任者法院應裁定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諭知不受理判決。屬於 2003 年修正後將自訴制度從個人追訴工具轉為專業司法程序之關鍵程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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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訴一定要請律師嗎?▾
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為強制律師代理,未委任者法院判不受理。
Q2自訴沒請律師會怎樣?▾
法院先裁定限期補正(7-20 天),逾期不委任諭知不受理判決,案件程序終結。
Q3自訴律師費要多少?▾
通常比一般刑事辯護高,從 10 萬到數十萬不等,因律師等同代行檢察官職務。
Q4自訴不受理後還能再告嗎?▾
可以。不受理是程序判決,仍可向地檢署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有 6 個月期間限制。
Q5自訴和告訴差在哪?▾
自訴自己當原告須委任律師、自付律師費;告訴由檢察官追訴免費。
Q6經濟困難可以怎麼辦?▾
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符合資力條件可獲免費或低費用代理。
Q7自訴代理人做什麼?▾
代行檢察官在公訴中所有訴訟行為:論告、詰問證人、聲請調查證據、辯論、陳述意見。
Q8什麼時候法院會判自訴不受理?▾
未委任律師逾補正期間、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第 331 條)、自訴違反限制(第 322-323 條)等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自訴 | 公訴 | 告訴 |
|---|---|---|---|
| 原告身分 | 被害人本人(須委任律師代理) | 檢察官 | 告訴人向檢察官申告,仍由檢察官追訴 |
| 律師費負擔 | 強制委任,10 萬至數十萬 | 由國家追訴免律師費(被告才需辯護律師) | 免律師費 |
| 強制處分權 | 無(無法直接搜索扣押) | 檢察官有強制處分權 | 由檢察官行使 |
| 未委任律師後果 | 法院補正期屆滿諭知不受理 | 不適用 | 不適用 |
| 起訴前調查 | 無偵查程序,直接進入審判 | 檢察官完整偵查 | 檢察官偵查決定起訴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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