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39 條(反訴準用自訴程序)
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39 條規定反訴準用自訴規定,被自訴者得提反訴但須委任律師依自訴形式要件提出。
Q · 被人用自訴告了,我能不能反告回去?要走什麼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9 條,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被自訴者得依刑訴法第 338 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反訴,但必須委任律師代理(準用刑訴法第 319 條),提出符合自訴狀形式要件的書面(準用第 320 條)。反訴提起後依第 342 條具獨立性,自訴人撤回自訴不影響反訴審理。這四個字「準用自訴」決定了反訴的程序密度與形式門檻。
白話解讀
你被人用「自訴」告上法院(不是檢察官告你,是對方花錢請律師直接告你)。你火大想反擊,但你發現一件事:原來告你的這個人,他自己對你做的事情其實也是犯罪。你能不能在同一場官司裡反告回去?這條法律給你開了一扇門。第 338 條告訴你「可以反告」,但這條告訴你一個更重要的事實:反告要用什麼程序?答案是「準用自訴」。準用兩個字看起來很學術,實際意思非常硬:你反告的話,必須跟自訴一樣請律師(刑訴法 §319),必須遵守相同的形式要件,要交一樣的書狀。換句話說,你不是「順便講一下」就能反告,而是要把它當成一場獨立的訴訟在打。但回報是:一場官司解決兩件事,而且法官會看到完整的脈絡,知道你不是無故被告的受害者,是真正的相互傷害。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39 條為自訴程序中反訴的程序準用條款,規定反訴提起後其後續程序、書狀形式要件、律師強制代理等均準用自訴相關規定,使反訴成為與自訴具同等程序密度的獨立訴訟,而非附屬於原案的便利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339 是什麼意思?▾
規定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即反訴須走完整自訴程序:律師代理、書面狀紙、形式要件齊全。
Q2刑事反訴要請律師嗎?▾
要。因準用第 319 條,反訴強制律師代理,自己跳下去操作法院不會受理。
Q3反訴和自訴差在哪?▾
自訴是主動告人,反訴是被自訴後在同一程序反告對方。兩者的書狀、律師、形式要件規定相同。
Q4反訴要在什麼時候提?▾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依刑訴法第 338 條),超過此時點即不得在本案提反訴。
Q5對方撤回自訴,我的反訴會跟著消失嗎?▾
不會。依刑訴法第 342 條反訴具獨立性,自訴撤回不影響反訴繼續審理。
Q6反訴需要交裁判費嗎?▾
刑事訴訟不收裁判費,但律師費自付(強制律師代理)。
Q7反訴和上訴有什麼不同?▾
反訴是同一程序內反告對方新犯罪事實,上訴是不服判決請求上級法院審查。
Q8公訴案件能提反訴嗎?▾
不能。反訴僅限自訴程序,公訴案件中只能提出告訴或告發另案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suit | counter_suit |
|---|---|---|
| 提起主體 |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 原自訴案件的被告 |
| 提起時點 | 犯罪追訴時效內隨時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 律師強制 | 強制律師代理(§319) | 強制律師代理(§339 準用 §319) |
| 書狀要件 | 依 §320 形式要件 | 準用 §320 同一要件 |
| 獨立性 | 獨立訴訟 | 提起後具獨立性(§342),自訴撤回不影響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