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38 條(提起反訴之要件)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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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被自訴被告若為自訴人犯罪被害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
Q · 被自訴後可以反過來告自訴人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當你被刑事自訴時,若自訴人的犯罪行為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你正是自訴人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同一法庭、同一法官、同一程序處理兩件事,比另案起訴節省時間金錢。錯過第一審辯論終結的時點,只能另案處理。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什麼叫自訴,更別說反訴了。但這條可能救你一次:如果有一天你收到的不是檢察官的起訴書,而是一般民眾(你的鄰居、同事、前合夥人)的「自訴狀」告你犯罪,而你翻一翻才發現,當初的事件裡,對方做過的事其實也傷害了你。你不用另外再跑一趟警局、檢察署、另外開一個案子,你可以直接在這個案子裡反手告回去。條件:對方做的事必須跟自訴事實「直接相關」、你是被害人、第一審辯論還沒終結。錯過這個時間點,你只能另案處理,時間、金錢、精力全部乘以二。這個設計對抗的不是犯罪,是濫用自訴的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為刑事自訴程序的反訴制度,允許自訴案件被告在符合「直接相關」「自身為被害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三要件下,於同一程序中提起反訴。民國 89 年修正加入「直接相關」要件,目的在防止被告濫用反訴拖延訴訟或進行報復性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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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反訴是什麼?▾
自訴案件被告反過來告自訴人犯罪的程序
Q2刑事反訴怎麼提?▾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遞交反訴狀至同一法院
Q3「直接相關」要件怎麼判斷?▾
反訴事實必須與自訴事實同一事件或同一時空背景
Q4反訴跟另案起訴差在哪?▾
反訴同一法官同時審理,節省時間且事實認定一致
Q5公訴案件能反訴嗎?▾
不行,反訴僅限自訴案件
Q6反訴要請律師嗎?▾
原則上不強制,但程序複雜建議委任
Q7反訴有時效嗎?▾
第一審辯論終結為死線;告訴乃論之罪另須符合 6 個月告訴期間
Q8反訴撤回後能再告嗎?▾
刑事自訴撤回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反訴亦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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