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2 年上字第 650 號
判例要旨
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條所明定,於反訴與自訴之當事人,必須互為被害人,互為被告,始得在第一審利用此項程序而提起,被告之親屬,殊無向自訴人提起反訴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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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條所明定,於反訴與自訴之當事人,必須互為被害人,互為被告,始得在第一審利用此項程序而提起,被告之親屬,殊無向自訴人提起反訴之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