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37 條(得上訴判決宣示方法之準用)
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自訴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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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37條規定第314條第1項判決上訴告知義務於自訴人準用,宣判及判決書均須告知上訴期間。
Q · 自訴判決下來後,我什麼時候要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337條準用第314條第1項,法院宣示自訴判決時應同時告知上訴期間及應提出上訴狀的法院;判決書亦應記載相同事項。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10日(刑訴法第349條)。若判決書漏載救濟教示,屬程序瑕疵,自訴人仍應在10日內提起上訴並同時主張瑕疵,以保全救濟機會。
白話解讀
自訴是台灣刑事訴訟裡很少人走的一條路:你不靠檢察官,自己當原告把別人告上刑庭。但走這條路的人多半是第一次、對程序陌生、一切靠律師帶著走。判決一下,案件不是結束,是進入第二階段:要不要上訴、還有多少天可以上訴、要交到哪個法院。這些資訊法律上規定法官宣判時要一併告知、判決書要寫清楚。但對檢察官那邊的規定(第314條第1項)會不會自動適用到自訴人?337 條說:會。這條看起來只是一行字的準用條款,實際上是擋在自訴人和「因為不知道上訴程序而錯過救濟」之間的防火牆。錯過上訴期限,一切歸零。這條保證你至少會被提醒。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37條為準用性程序規定,將第314條第1項就判決上訴告知義務之規範,延伸適用於自訴程序中的自訴人,確保自訴人與檢察官享有相同程度的程序保障,避免因不諳程序而錯失救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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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337條是什麼?▾
規定第314條第1項判決上訴告知義務準用於自訴人,保障自訴人知悉上訴期間及受理法院。
Q2自訴判決上訴期間是幾天?▾
判決送達後10日內,依刑訴法第349條規定,法官宣判時須同時告知。
Q3判決書沒寫上訴教示怎麼辦?▾
屬程序瑕疵但不延長上訴期,仍應於10日內提上訴並主張瑕疵保全救濟。
Q4自訴人上訴要請律師嗎?▾
必須。自訴從一審到上訴全程強制律師代理(刑訴法第319條第2項)。
Q5上訴狀要交到哪個法院?▾
向原審法院遞交(刑訴法第350條),由原審法院轉送上訴審法院。
Q6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依性質可以套用的部分套用,需依自訴人身分調整告知對象,不是一字不漏複製。
Q7自訴人沒到場宣判算告知嗎?▾
判決書送達時應記載上訴期間及受理法院;未到場者以判決書送達為告知。
Q8錯過上訴期還有救濟嗎?▾
原則上喪失上訴權,僅限於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時可聲請回復原狀(刑訴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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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公訴案件_刑訴314_1 | 自訴案件_刑訴337準用 |
|---|---|---|
| 上訴告知對象 | 檢察官(依職務代表國家) | 自訴人本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
| 強制律師代理 | 否(檢察官即為公訴方) | 是(刑訴法第319條第2項全程強制) |
| 上訴期間 | 10日(刑訴法第349條) | 10日(同條準用) |
| 未告知的程序效力 | 屬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理由 | 屬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理由 |
| 受理上訴法院 | 向原審法院遞交,轉送上訴審 | 向原審法院遞交,轉送上訴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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