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36 條(自訴判決書之送達與檢察官之處分)
- 1.自訴案件之判決書,並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
- 2.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36 條規定自訴判決書應送達檢察官;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後檢察官可依職權接手偵查。
Q · 自訴被判不受理,案子就結束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6 條,自訴案件的判決書必須送達檢察官;檢察官收到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書後,若認為應提起公訴,可立即開始或續行偵查,無須得到自訴人或被告同意。關鍵在於「不受理」和「管轄錯誤」屬程序判決,未實體審理犯罪事實,因此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屏障。
白話解讀
自訴是一條特殊的法律通道:被害人不透過檢察官,自己請律師直接把對方告上法院。但這條路有個隱藏設計,走不通的時候,後門會自動打開。本條規定,自訴案件的判決書必須送一份給檢察官。檢察官拿到之後,如果判決是「不受理」(程序有瑕疵)或「管轄錯誤」(告錯法院),而且認為這件事應該由國家追訴,他可以自己從頭開始偵查,不需要得到任何人同意。關鍵在於「不受理」和「管轄錯誤」這兩種判決都沒有實質審理被告到底有沒有罪,所以沒有一事不再理的屏障。對被害人來說,自訴失敗不是終點。對被告來說,拿到不受理判決不代表完全脫身。兩邊都有人不知道這條隱藏的規則。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36 條為自訴程序與公訴程序的接續條款:規範自訴判決書應送達檢察官,並授權檢察官於接獲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後,得依職權開始或續行偵查,藉此補強自訴失敗時國家追訴權的完整性。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自訴被判不受理,案子就結束了嗎?▾
不一定。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可依本條依職權開始或續行偵查。
Q2不受理判決會送給檢察官嗎?▾
會。依刑訴 336 條第 1 項,自訴判決書一律送達該管檢察官。
Q3檢察官接手偵查需要自訴人同意嗎?▾
不需要。本條是檢察官的職權發動,自訴人和被告都無法阻止。
Q4管轄錯誤判決後可以告同一件事嗎?▾
自訴人受第 323 條禁止再行自訴限制,但檢察官可依本條接手公訴。
Q5檢察官多久內要決定接手?▾
無明文期限,但實務上多在判決送達後兩週至一個月內評估完畢。
Q6自訴失敗想推檢察官接手怎麼做?▾
整理證據送地檢署、明確引用本條請求依職權偵查、追蹤分案狀態。
Q7本條和不起訴處分再行起訴限制(260 條)差在哪?▾
260 條限制已實體不起訴的再起訴;本條處理程序判決後的接手,沒有實體一事不再理問題。
Q8被告拿到不受理判決算贏嗎?▾
只贏了程序。實體未審理,檢察官隨時可依本條接手偵查重啟戰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本條(336) | 260 條 |
|---|---|---|
| 判決類型 | 不受理 / 管轄錯誤判決 | 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
| 是否實體審理 | 否(程序判決) | 已實體偵查並處分 |
| 一事不再理 | 不適用,國家追訴權完整 | 原則上適用,再行起訴受嚴格限制 |
| 再起訴要件 | 檢察官依職權即可開始或續行偵查 | 需新事實新證據或再議發回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