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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36 條(自訴判決書之送達與檢察官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訴案件之判決書,並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
  2. 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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