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40條已於92年刪除,原允許自訴反訴以言詞提起,因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施行而廢止。
Q · 刑訴法340條還能用嗎?
不能。民國92年已刪除
刑事訴訟法第340條已於民國92年2月6日由立法院刪除。原條文允許反訴可於審判期日以言詞提起,但同次修法將自訴制度改為強制律師代理(第319條第2項),反訴依第339條準用自訴程序,必須由律師提出書面自訴狀。口頭提反訴的彈性與新制度衝突,本條走入歷史。
這條在民國92年被刪除。原本規定反訴可以在審判期日用口頭提出,很方便。但自訴制度改為強制律師代理後,反訴也必須準用,自然得由律師提出書面自訴狀,口頭提反訴的空間就不存在了。這條走入歷史。
刑事訴訟法第34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自訴程序中反訴的提起方式,允許被告於審判期日以言詞向法院提起反訴。於民國92年配合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施行而刪除,反訴提起方式回歸第339條準用自訴程序之書面要件。
配合民國92年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施行,反訴依第339條準用自訴程序必須書面提起,原340條允許言詞提反訴與新制衝突,故予刪除。
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準用自訴程序,必須由律師提出書面自訴狀,不得以言詞提起。違反規定法院依第329條第2項諭知不受理判決。
刪除後本條不具法律效力,僅供歷史研究、學說討論或處理修法前舊案件參考使用。新案件處理時不得援引刪除條文作為法律依據。
自訴是被害人主動提起的刑事訴訟,反訴是自訴被告於同案件反告自訴人的訴訟,二者一併審理。
三大改變:自訴強制律師代理(319條)、刪除340條言詞反訴、強化不受理判決機制(329條)。
自刪除日起不具法律效力,僅供歷史研究與舊案參考,新案件不得援引作為法律依據。
依行為時法原則,舊案件依當時程序進行,已合法以言詞提起之反訴效力不受新法影響。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沿革條文查詢,可查到歷次修正前條文內容及刪除日期。
依第329條第2項,法院依職權諭知不受理判決,自訴或反訴程序終結。
言詞提起省時便利但易失精確;書面提起需律師參與,品質有保障但成本高、時程長。
刪除是經立法程序廢止;失效可能因日出條款或上位法變更;二者皆不具現行效力但成因不同。
刑訴反訴限於同被害事實且需強制律師代理;民訴反訴範圍寬鬆,當事人可自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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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年修法前後反訴提起方式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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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經自訴者,不得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訴。
上訴得對於而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提起反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自訴制度已改採強制律師代理,而依本法前條規定,反訴係準用自訴之規定,自應由律師代理,並提出詳載內容之自訴狀為之。現行本條規定違反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同一案件經自訴者,不得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訴。
上訴得對於而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提起反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一、本條刪除。 二、自訴制度已改採強制律師代理,而依本法前條規定,反訴係準用自訴之規定,自應由律師代理,並提出詳載內容之自訴狀為之。現行本條規定違反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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