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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27 條(自訴人之傳喚)

  1. 1.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之;如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
  2. 2.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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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27 條規範自訴期日通知對象為自訴代理人,僅必要時始傳喚自訴人本人,準用第 71 至 73 條傳喚規則。

Q · 自訴開庭法院會通知我本人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27 條,法院於自訴案件開庭時,原則通知自訴代理人(律師)到場即可,並非通知自訴人本人。僅於法院認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時,始依本條第 2 項準用第 71 至 73 條傳喚程序,傳喚自訴人本人到場陳述。此規範為 2003 年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第 37 條)之程序配套,律師為到場之主體。

白話解讀

二零零三年以前任何人都能自己帶著狀紙上法院提自訴。那次修法之後規則徹底改變:自訴必須由律師代理,法院開庭要通知的對象從「自訴人本人」變成「自訴代理人」,只有必要時才會傳喚自訴人本人到場。這條 327 條把這個新秩序寫進程序法:期日通知律師就夠了,要求本人到場則用傳喚。第 2 項準用第 71 到 73 條的傳喚規則,跟一般證人被告的傳喚程序相同。這個改變背後的邏輯是:自訴權的質量要靠律師專業把關,避免素人自訴因程序不熟導致案件品質低落,也降低利用自訴恫嚇對方的濫用空間。對被害人的實際意義是:自訴的門票價格從「零律師費」變成「至少十萬起跳」,這個成本門檻是你決定要不要走自訴之前必須算進去的真實變數。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27 條為自訴程序中期日通知與傳喚之規則:法院命自訴代理人到場以通知為之,命自訴人本人到場則應以傳喚為之;傳喚程序準用第 71 至 73 條(傳票格式、到場時地、面告到場)。本條為 2003 年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改革之程序配套,將通知對象從自訴人本人改為自訴代理人,並刪除原條文關於拘提自訴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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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訴我一定要請律師嗎?可不可以自己告?

不能自己告。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明定自訴強制律師代理,法院實務上沒律師的自訴狀會直接不受理。本條第 1 項更進一步把期日通知對象定為『自訴代理人』,整個程序架構就是以律師為中心。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的案件走告訴乃論可以考慮告訴由檢察官接手省下律師費;非告訴乃論且檢察官拒絕受理時,才會考慮自訴,這時律師費就是必要投資。

Q2法院不通知我本人出庭正常嗎?

正常。依第 1 項法院通知的對象是自訴代理人(你的律師),只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時才會發傳喚。這是 2003 年修法後的新架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希望本人到庭陳述以增強案件說服力,可主動跟律師商量請法院傳喚你本人,而不是等待法院主動傳喚。

Q3自訴律師費大概要多少?

一般案件起步價約十萬到二十萬,複雜案件可能到五十萬以上。費用通常包含起訴費、每次到庭費、書狀費、以及若約定的勝訴獎金。內行人提示:律師費結構差異很大,有的律師收低起訴費但每庭收費,有的收整包價。選擇時除了比價,更要看律師的自訴案件經驗,因為審前駁回率不低,請沒經驗的律師可能案子在第 326 條就被擋下。

Q4刑事訴訟法 327 條是什麼?

自訴期日通知與傳喚規則:通知自訴代理人、必要時傳喚自訴人本人,準用第 71 至 73 條傳喚程序。

Q5自訴代理人是誰?

依刑訴法第 37 條委任之律師,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下的到場主體。

Q6通知和傳喚差在哪?

通知為單純告知無強制力,傳喚則具法律強制力要求到場。本條對律師用通知、對自訴人本人用傳喚。

Q7什麼叫『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

法院認為某事實只有自訴人本人能親口說清楚,律師狀紙不夠精準時,依本條傳喚本人到場陳述。

Q8自訴開庭程序怎麼走?

提自訴狀 → 委任律師 → 法院通知律師期日 → 律師出庭 → 必要時傳喚本人 → 庭後與律師覆盤。

Q9沒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怎麼辦?

正常。通知寄到律師事務所,主動找律師確認期日,不要在家等法院通知。

Q10本人被傳喚要怎麼準備?

與律師演練庭上可能被問的關鍵事實,書面整理時間軸與證物清單,準時到場。

Q11自訴律師費怎麼算?

起步價 10-20 萬,含起訴費 + 到庭費 + 書狀費 + 可能勝訴獎金,複雜案件 50 萬以上。

Q12自訴 vs 告訴差在哪?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由律師起訴;告訴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免律師費但等檢方資源排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prosecution_post_2003public_prosecution
通知對象自訴代理人(律師)被告本人 + 辯護人
本人到場義務原則無,必要時傳喚依被告角色不同
律師強制性強制(第 37 條)非強制(除重罪等)
代理人不到庭依第 331 條諭知不受理不適用(公訴)
費用門檻律師費 10-20 萬起公費(檢察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62 条(付審判請求/準起訴手続)— 日本 1948 年新刑訴法廢除自訴制度,改以付審判請求作為私人聲請追訴的替代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60조~제264조(재정신청)— 韓國亦廢除自訴,改以재정신청聲請法院命檢察官起訴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自诉案件范围)— 中國保留自訴制度,限告訴乃論、輕罪及檢察機關不起訴的特定情形
🇩🇪 德國StPO § 374-394(Privatklage)+ § 385(Ladung)— 德國保留 Privatklage,輕罪由被害人自行追訴,無強制律師代理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92 et suivants(citation directe)— 法國 citation directe 允許被害人直接傳喚被告至輕罪法庭
🇺🇸 美國美國刑事追訴權專屬於檢察官(DA / Prosecutor),不存在私人自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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