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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27 條(自訴人之傳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之;如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
  2.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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