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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2001307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如調解內容確有誤寫、誤算,致其內容無法執行時,可否依據調解該案件調解委員及調解秘書當時之正確意思逕予更正調解書再送請法院核定疑義

主旨

貴府函詢有關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如調解內容確有誤寫、誤算,致其內容無法執行時,可否依據調解該案件調解委員及調解秘書當時之正確意思逕予更正調解書再送請法院核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府法執字第○九二○○三八二七九號函。

二 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三十日內提起之,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前段及第二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於鄉鎮市調解書由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作成,如其內載調解內容有誤寫、誤算或類此情形之顯然錯誤,其更正不影響原於當事人間成立之調解內容者,調解委員會自得逕予更正。惟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調解書應經管轄法院審核,更正後之調解書亦應送請法院審核,法院對於該更正後調解書之審核,仍依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司法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七九廳民一字第九一四號函參照) 。反之,該調解書內容有關誤寫、誤算之更正,倘影響當事人間成立之原調解內容,如未經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並獲有勝訴判決者,即令成立之調解有法律上之瑕疵,依上揭法條規定,似尚難動搖調解之確定力 (司法院七十八年二月三日 (八七) 秘台廳一字第○一○九八號函參照) 。惟本件依來函說明二所述事實不明,該調解書內容是否確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又其更正是否確不影響原於當事人間成立之調解內容情事?尚有疑義,宜請貴府參照上開意旨本於權責審酌之。

三 檢附司法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七九) 廳民一字第九一四號及七十八年二月三日 (七八) 秘台廳一字第○一○九八號函各一份供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2001307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書,如調解內容確有誤寫、誤算,致其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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