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069719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0、25 條規定參照,如個案上遇有調解書漏未經主席簽章者,因事件業經調解委員調解並由兩造當事人達成和解,調解仍屬成立,惟文書行政作業確有疏漏,應由調解委員會補行主席簽章

主旨

有關非主席之調解委員單獨調解,可否僅蓋調解委員會之關防,而將該主席簽名蓋章欄予以空白乙節,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1 年 11 月 21 日彰院恭民平 101 年度核字第 13031、13032、13006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由…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準此,當事人係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非向調解委員個人為之;調解成立時亦由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並非由調解委員以個人名義製作。是以關於非主席之調解委員單獨調解,調解會主席雖未參與調解,但基於調解委員會代表人之身分,宜於調解書內一併簽章以昭公信,似有其必要(本部 85 年 5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11780 號函、94 年 6 月 1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14274 號函參照)。倘個案上遇有調解書漏未經主席簽章者,因該事件業經調解委員調解並由兩造當事人達成和解,其調解仍屬成立,惟該調解文書之行政作業確有疏漏,應由調解委員會補行主席之簽章。

正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副本

彰化縣政府、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1006971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