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的规定: 1.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这意味着在調解成立后的十天内,鄉、鎮、市公所必须将調解書和卷證提交到相应的法院进行審核。 2.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这意味着法院应尽快审查調解書,如果認为应核定,则应由法官签名并盖上法院印章,并将調解書和卷證退回给鄉、鎮、市公所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法院移交調解,鄉、鎮、市公所应将送达证书的副本函送移付的法院。 3.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这意味着如果法院认为調解內容违反法令、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者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将不予核定,并将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如果法院移交調解,则应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4.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这意味着調解書的送达将适用民事訴訟法有关送達的规定。 参考资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鄉鎮市調解條例》 - 立法院公告全文,法顯,2022年3月17日修正公布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法院審核調解內容有無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者,除調解書外,尚須審酌有關調解之卷證,始能克竟其功,爰增訂鄉、鎮、市公所應檢送與調解有關之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另為使鄉、鎮、市公所有充裕之時間作業,將現行規定之七日,延長為十日,爰為第一項之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法院認調解書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用印信等語。因調解書是否核定之事由,已增列於第三項,爰將「與法令無牴觸者」等字修正為「應予核定者」;並將「推事」修正為「法官」。又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增訂法院應發還調解卷證之規定。另於法院移付調解之情形,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為配合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計算退還裁判費之時點,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法院,爰為明定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法院。 四、調解無效之原因,除調解內容牴觸法令外,尚包括調解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調解內容如為給付或行為不行為義務,應臻於明確而適於強制執行,爰增訂調解內容如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為不予核定事由。另於法院移付調解者,明定並應續行訴訟程序,以資明確,爰為第三項之規定。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訴訟,當事人應於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之。
一、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法院審核調解內容有無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是否有不能強制執行者,除調解書外,尚須審酌有關調解之卷證,始能克竟其功,爰增訂鄉、鎮、市公所應檢送與調解有關之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另為使鄉、鎮、市公所有充裕之時間作業,將現行規定之七日,延長為十日,爰為第一項之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法院認調解書與法令無牴觸者,應由推事簽名並蓋用印信等語。因調解書是否核定之事由,已增列於第三項,爰將「與法令無牴觸者」等字修正為「應予核定者」;並將「推事」修正為「法官」。又配合第一項之修正,增訂法院應發還調解卷證之規定。另於法院移付調解之情形,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為配合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計算退還裁判費之時點,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法院,爰為明定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法院。 四、調解無效之原因,除調解內容牴觸法令外,尚包括調解內容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調解內容如為給付或行為不行為義務,應臻於明確而適於強制執行,爰增訂調解內容如有「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為不予核定事由。另於法院移付調解者,明定並應續行訴訟程序,以資明確,爰為第三項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