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這個條文中包含了兩個要點: 1. 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的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經法院核定的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作為標的,其調解書可以用作執行名義。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鄉鎮市調解條例本身,這是台灣的法律文件,最新的版本是依據中華民國《法律》所訂立的,並經由立法程序通過和公告。此外,最高法院針對這個條文的判例也可以作為參考資料。這些判例在最高法院的裁判書中可以找到,可以作為適用法律的參考依據。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原條文第二十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