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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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aina061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送簡易庭法官核定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確定判決相同效力)。
II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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