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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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II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定紛」(訴訟)「止爭化」(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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