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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74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而不予核定者,如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不願按法院通知之理由修改調解內容,並表示如未能得到法院核定,即不願維持原來之合意者,可以調解不成立處理。惟依此一方式處理者,調解委員會宜再依調解不成立之程序作成有關文書;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有前述情形,而被害人提出聲請,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法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74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7 月 04 日發布,要旨:法院因調解內容與法令牴觸而不予核定者,如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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