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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700332 號
要旨
法院核定調解成立案件數計算疑義,非屬法律適用疑義,僅係行政機關內部事務處理事宜。又為俾利行政考核、督導之一致性,建議以法院發文日期作為計算調解成立案件數認定依據
主旨
有關法院核定調解成立案件數之計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 明:一、復貴府 100 年 5 月 4 日府綜法字第 1000056954 號函。
二、旨揭疑義,非屬法律適用疑義,僅係行政機關內部事務處理事宜,然為俾利行政考核、督導之一致性,本部建議以法院發文日期作為計算調解成立案件數之認定依據。
正本
新竹縣政府
副本
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