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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8532 號
要旨
一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刑事案件,於移送地檢處時,應檢附之資料、證件為:
(一) 聲請調解書或筆錄: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制作筆錄」,為使地檢處明瞭案情,應檢附聲請調解書或筆錄。
(二) 聲請人或對造人提出之有關證物,如診斷書等。
(三) 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證據 (參照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以供檢察官參考。
(四) 調解筆錄。
(五) 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及移送偵查書。
二 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時,是否起訴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之,鄉鎮市區公所不將之移送法院。
全文內容
一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刑事案件,於移送地檢處時,應檢附之資料、證件為:
(一) 聲請調解書或筆錄: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制作筆錄」,為使地檢處明瞭案情,應檢附聲請調解書或筆錄。
(二) 聲請人或對造人提出之有關證物,如診斷書等。
(三) 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證據 (參照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以供檢察官參考。
(四) 調解筆錄。
(五) 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及移送偵查書。
二 民事事件調解不成立時,是否起訴由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為之,鄉鎮市區公所不將之移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