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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6035005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如調解文書送達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即得由該調解委員會所屬鄉、鎮、市(區)公所依職權或依申請為公示送達

主旨

有關貴公所函詢應由何機關准予調解文書之公示送達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所 106 年 1 月 4 日新北板民字第 1062010706 號函。

二、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是若調解文書之送達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即得由該調解委員會所屬之鄉、鎮、市(區)公所依職權或依申請為公示送達。

正本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6035005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如調解文書送達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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