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8 條(破產對財產之效力(五)-詐害行為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askstar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按破產管理人依破產法第7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係以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為範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985號判例參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