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 第 78 條(破產對財產之效力(五)-詐害行為之撤銷)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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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8 條規定,債務人破產前所為損害債權人、依民法得撤銷之無償或有償行為,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追回破產財團。
Q · 欠錢的人破產前把財產脫產了,還追得回來嗎?
依破產法第 78 條,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的無償或有償行為,只要損害債權人權利且依民法第 244 條得撤銷,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把財產追回破產財團。重點在「應聲請」是義務不是選擇,債權人不必各自打詐害行為訴訟,由破產管理人代表全體債權人統一追償。
白話解讀
破產這個程序最讓債權人怒火攻心的,就是看著債務人在破產前一個月把名下房子過戶給弟弟、把存款贈與給女朋友、把公司股份賤賣給朋友。等到破產宣告下來,能變現的財產所剩無幾。本條就是給債權人的「時光倒流鈕」:債務人在破產前所做的這些「掏空動作」,只要符合民法規定的詐害行為要件(民法第244條),破產管理人代表全體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把錢和財產追回破產財團。重點是「破產管理人應聲請」,不是「可以」,這是義務不是選擇。所以這條法律真正的力量在於:你不用自己一個一個去打詐害行為訴訟,破產管理人會為你做這件事。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8 條為破產程序中的詐害行為撤銷規範,將民法第 244 條的詐害行為撤銷權,於破產宣告後轉化為破產管理人代表全體債權人行使的法定義務:債務人破產宣告前所為損害債權人權利、依民法得撤銷之無償或有償行為,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使脫產財產回復為破產財團,按比例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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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破產法第78條是什麼?▾
破產管理人撤銷債務人破產前脫產行為的法律根據,使財產回復破產財團。
Q2破產前把房子過戶給家人會被追回嗎?▾
會。無償贈與幾乎沒有抗辯空間,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撤銷返還。
Q3破產法78條的撤銷是誰來做?▾
破產管理人,且是「應聲請」的法定義務,非任意選擇。
Q4正常價格買破產人的財產會被撤銷嗎?▾
有償行為須受讓人「知情」才撤銷,付相當對價且不知情原則上安全。
Q5破產法78條的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依民法第245條除斥期間,自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行為時起十年。
Q6破產法78條和79條差在哪?▾
78條撤銷詐害行為(準用民法),79條撤銷破產前的偏頗擔保或清償。
Q7債權人可以做什麼幫助追償?▾
在債權人會議前書面提供可疑交易線索:日期、金額、對方關係。
Q8破產管理人不追怎麼辦?▾
「應聲請」是義務,怠於行使時債權人可聲請法院命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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