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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破產法 第 79 條(破產對財產之效力(六)-擔保或清償之撤銷)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 一、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但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已於破產宣告六個月前承諾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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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79 條規定,債務人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清償未到期債務,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以維護債權人公平受償。

Q · 破產前還錢或給擔保,會被討回去嗎?

依破產法第 79 條,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對「現有舊債務」補提供擔保、或對「尚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破產管理人得直接撤銷,無須證明動機或損害。撤銷後受償者須將擔保或款項返還破產財團,再以一般債權人身分按比例分配。第一款設有但書:若能以書面證明該擔保承諾於破產宣告六個月前即已作成,則不在撤銷之列。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78條)處理的是「詐害行為」,要證明動機和損害的因果關係,舉證辛苦。但本條更狠:它劃了一條「破產前六個月」的紅線,在這條紅線之內,債務人做的兩種特定動作,破產管理人「可以直接撤銷」,不用證明動機,不用證明損害。第一種:對已經存在的舊債務「補強擔保」(例如本來借了一千萬沒擔保,破產前突然把名下房子設定抵押給這個債權人)。第二種:對「還沒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例如還有一年才到期的借款,破產前一個月直接還掉)。這兩種動作背後的邏輯是:在破產前,債務人和某個特定債權人聯手,把這個人「特別照顧」,讓他在破產分配中比其他人多拿一截。本條把這種「臨終偏心」直接無效化。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79 條規定之偏頗行為撤銷,指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六個月之危機期間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對未到期債務為清償等偏厚特定債權人之行為,破產管理人得以客觀時點為標準逕予撤銷,而不問債務人主觀動機,藉此回復破產財團、確保債權人平等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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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朋友的公司快倒了,他想先還我錢,這樣可以嗎?

如果他正式破產的時間在你收到還款的六個月內,依破產法第 79 條第二款,你收到的錢有義務返還破產財團,即使他主觀上是還你應該還的錢,法律不問動機。較有保障的作法是要求對方在六個月以上前就把擔保設定好並登記。

Q2我已經設定的抵押權真的會被撤銷嗎?

若抵押權的設定登記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且擔保對象是現有舊債務,原則上會被撤銷。但若能證明提供擔保的承諾是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前就已作成(例如原始借款合約已寫明日後設定抵押),則受第一款但書保護。擔保條款要寫進合約並有日期,不要只是口頭承諾。

Q3破產管理人怎麼知道哪些交易要撤銷?

破產管理人接管後會調閱破產人最近六個月到一年的銀行往來、不動產登記與會計帳冊,找出異常清償與擔保設定。但其時間資源有限,債權人主動提供線索是加速關鍵。把可疑的六個月內擔保或提前清償做成簡短時間軸書面說明送交,常是撤銷的起點。

Q4破產法第 79 條是什麼?

規定破產宣告前六個月內的兩種偏心行為(補擔保、清償未到期債務)破產管理人得直接撤銷,不問動機,是破產財產保全的客觀時點工具。

Q5偏頗行為撤銷指什麼?

債務人破產前偏厚特定債權人、致害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的行為,被破產管理人撤銷以回復破產財團。

Q6第 79 條的兩款差在哪?

第一款是對現有舊債務補擔保(有六個月前書面承諾但書),第二款是清償未到期債務(無但書),抗辯空間第二款最小。

Q7第 79 條和第 78 條怎麼分?

第 78 條須證明詐害動機,第 79 條只看是否落在六個月內,舉證負擔差異極大。

Q8破產法第 79 條怎麼行使撤銷?

鎖定六個月區間 → 調登記與清償紀錄 → 做時間軸書面交破產管理人 → 由其行使,不作為可聲請法院命行使。

Q9被要求返還後我要還多少?

返還受撤銷的擔保或清償款項全額入破產財團,原債權另以破產債權按比例受償。

Q10債權人要花什麼成本提供線索?

幾乎零成本,做一份簡短時間軸書面說明送交破產管理人即可,比第 78 條詐害訴訟省力。

Q11怎麼證明擔保承諾在六個月前就有?

靠書面:原始借款合約的擔保條款、會議紀錄、書面承諾函,且要有日期。口頭約定難以主張但書。

Q12第 79 條 vs 第 78 條哪個容易撤銷?

六個月內用第 79 條免證動機最容易;六個月外只能回第 78 條證明詐害,難度高十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破產法第78條破產法第79條
舉證重點須證明詐害動機與因果關係只須證明落在六個月內,不問動機
適用行為一般有害債權人之財產行為限補擔保、清償未到期債務兩類
時間限制無固定窗口,依詐害認定破產宣告前六個月
抗辯空間可爭執無詐害意思第一款有書面承諾但書,第二款幾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破産法 第162条(偏頗行為の否認)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391조(부인할 수 있는 행위)
🇨🇳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31条(撤销权)、第32条(偏颇清偿撤销)
🇩🇪 德國§§ 130, 131 InsO(Insolvenzanfechtung - kongruente/inkongruente Deck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2-1(nullités de droit de la période suspecte)
🇺🇸 美國11 U.S.C. § 547(P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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