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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第 79 條(破產對財產之效力(六)-擔保或清償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六個月內所為之左列行為,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 一、對於現有債務提供擔保。但債務人對於該項債務已於破產宣告六個月前承諾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二、對於未到期之債務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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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ko1013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以意思表示撤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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