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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80 條(對轉得人行使撤銷權之限制)

前二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有得撤銷之原因者,亦得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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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0 條讓第 78、79 條的撤銷權追及第二手:只要轉得人取得時明知前手交易可撤銷,財產照樣被追回。

Q · 東西已經轉手給第二手了,破產管理人還追得回來嗎?

依破產法第 80 條,第 78、79 條的撤銷權原本只及於直接受益人;但如果受益人又把財產轉給第二手(轉得人),而該轉得人「於轉得時」明知前手交易有得撤銷之原因,破產管理人即可直接對這個第二手行使撤銷權,把財產追回破產財團。關鍵是「轉得當下的知情」,不是事後才知道。善意(不知情)的轉得人不受影響。

白話解讀

你以為把錢或財產從債務人手上轉一手到第三人,再轉第二手到「不知情的人」,就洗乾淨了?這條法律專門堵這個漏洞。破產管理人原本只能對「直接拿到好處的人」(受益人)撤銷可疑的交易,但如果這個人又把東西轉給別人(轉得人),而那個人「明知道」這筆交易有問題還接手,破產管理人照樣可以追到他頭上,把財產拉回破產財團。關鍵字是「知情」:第二手如果是善意(不知情),財產追不回來;但只要證明他知道前手的交易有撤銷原因,他的保護傘就破了。實務上很多脫產手法就是靠「快速轉手」想把財產洗白,這條就是那把專門剪線的剪刀。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80 條為撤銷權之轉得人擴張規定:當第 78、79 條可撤銷之財產經受益人再轉讓予第三人(轉得人)時,若該轉得人於取得當時明知有撤銷原因,破產管理人之撤銷權即得對其行使,藉以貫徹破產財團之回復與債權人公平受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破産法第170条(転得者に対する否認権)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03조(전득자에 대한 부인권)
🇩🇪 德國InsO § 145(Anfechtung gegen Rechtsnachfolger)
🇺🇸 美國11 U.S.C. § 550(a)(2) 及 § 550(b)(recovery from subsequent transferee / good-faith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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