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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破產法 第 80 條(對轉得人行使撤銷權之限制)

前二條之撤銷權,對於轉得人於轉得時知其有得撤銷之原因者,亦得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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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破產法第 80 條讓第 78、79 條的撤銷權追及第二手:只要轉得人取得時明知前手交易可撤銷,財產照樣被追回。

Q · 東西已經轉手給第二手了,破產管理人還追得回來嗎?

依破產法第 80 條,第 78、79 條的撤銷權原本只及於直接受益人;但如果受益人又把財產轉給第二手(轉得人),而該轉得人「於轉得時」明知前手交易有得撤銷之原因,破產管理人即可直接對這個第二手行使撤銷權,把財產追回破產財團。關鍵是「轉得當下的知情」,不是事後才知道。善意(不知情)的轉得人不受影響。

白話解讀

你以為把錢或財產從債務人手上轉一手到第三人,再轉第二手到「不知情的人」,就洗乾淨了?這條法律專門堵這個漏洞。破產管理人原本只能對「直接拿到好處的人」(受益人)撤銷可疑的交易,但如果這個人又把東西轉給別人(轉得人),而那個人「明知道」這筆交易有問題還接手,破產管理人照樣可以追到他頭上,把財產拉回破產財團。關鍵字是「知情」:第二手如果是善意(不知情),財產追不回來;但只要證明他知道前手的交易有撤銷原因,他的保護傘就破了。實務上很多脫產手法就是靠「快速轉手」想把財產洗白,這條就是那把專門剪線的剪刀。

法律定性

破產法第 80 條為撤銷權之轉得人擴張規定:當第 78、79 條可撤銷之財產經受益人再轉讓予第三人(轉得人)時,若該轉得人於取得當時明知有撤銷原因,破產管理人之撤銷權即得對其行使,藉以貫徹破產財團之回復與債權人公平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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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朋友很便宜賣我一台名車,後來他破產了,車會被收回去嗎?

看你買的時候知不知道他財務有問題。「特別便宜」本身就是警訊:市價 200 萬賣你 80 萬,法院會問你怎麼解釋這個落差。若被認定為惡意轉得人,破產法第 80 條會把你拉進撤銷範圍。實務上朋友間低價交易最好留書面降價原因+銀行轉帳金流,作為善意取得證據。

Q2公司併購時對方資產來歷不明,這條會影響我嗎?

影響很大。若併購標的含前手破產債務人的資產,而你的盡職調查顯示你「應該知道」,破產管理人可依本條對你撤銷追回。DD 報告不只用來找問題,它本身就是日後證明善意取得的法律盾牌。

Q3破產法第 80 條是什麼?

讓第 78、79 條撤銷權追及第二手轉得人,只要轉得人取得時明知前手交易可撤銷,財產照樣追回破產財團。

Q4什麼是轉得人?

從破產撤銷行為的直接受益人手上再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也就是交易鏈上的第二手、第三手。

Q5「知其有得撤銷之原因」是什麼意思?

指轉得人取得當下就知道前手那筆交易是詐害或偏頗、可被破產管理人撤銷,而非事後才知情。

Q6善意轉得人和惡意轉得人差在哪?

善意(取得時不知情)受保護、財產追不回;惡意(取得時知情)保護傘破除,破產管理人可直接對其撤銷。

Q7破產管理人怎麼對轉得人行使撤銷權?

先把整條轉手鏈圖表化(誰賣誰、何時、何價)→ 蒐集轉得人取得時的客觀情境證據 → 對受益人與惡意轉得人同時提撤銷訴訟並聲請假處分。

Q8怎麼證明轉得人取得時知情?

用價格異常證明、市場行情比較、議價往來、雙方關係(親屬/關係企業)等外觀徵兆,舉證取得當下的主觀知情。

Q9我是轉得人,怎麼證明自己善意?

保留取得當時的徵信報告、議價紀錄、市場行情比較、銀行轉帳金流。事後補做沒用,時間點抓的是「轉得時」。

Q10對轉得人的撤銷權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破產法第 81 條,撤銷權自破產宣告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為除斥期間、不中斷。

Q11破產法 80 條 vs 民法 244 條詐害債權撤銷差在哪?

破產法 80 條在破產程序中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回復破產財團;民法 244 條由個別債權人於一般民事中行使。

Q12善意取得 vs 破產法 80 條,哪個優先?

原則保護善意取得(交易安全),但破產法 80 條對「取得時知情」的惡意轉得人設例外,此時公平受償優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破産法第170条(転得者に対する否認権)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03조(전득자에 대한 부인권)
🇩🇪 德國InsO § 145(Anfechtung gegen Rechtsnachfolger)
🇺🇸 美國11 U.S.C. § 550(a)(2) 及 § 550(b)(recovery from subsequent transferee / good-faith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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