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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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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2. 2.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1 條,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這意味著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必須調查與了解當事人間的爭議點以及相關事實,並在必要時進行調查。此外,調解委員會在處理調解事件時,也可以向相關的機關請求協助。例如,如果調解委員需要取得某些文件或資料,可以向有關的機關提出請求。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441227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711217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如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0940503 全文修正)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41227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711217 全文修正)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如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0940503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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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1 條規定:「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