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1 條,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這意味著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時,必須調查與了解當事人間的爭議點以及相關事實,並在必要時進行調查。此外,調解委員會在處理調解事件時,也可以向相關的機關請求協助。例如,如果調解委員需要取得某些文件或資料,可以向有關的機關提出請求。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如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會依本條例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如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原條文第十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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