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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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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
調解事件,對於當事人不得為任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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