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14274 號
要旨
調解書主席欄位於獨任調解時簽章疑義
主旨
有關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主席欄位於獨任調解時應由獨任調解委員簽章或調解會主席簽章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94 年 4 月 11 日北市民三字第 09430859500 號函。
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準此,調解書應由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並無疑義。至於獨任調解時,除由獨任調解委員簽章外,調解委員會主席是否併予簽章乙節,前經本部於 85 年 5 月 16 日以(85)法律決字第 11780 號函略以:「…當事人係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而非向調解委員個人為之;調解成立時亦由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書,並非由調解委員以個人名義制作。是以關於獨任調解事件,調解會主席雖未實際參與調解,但基於調解委員會代表人之身分,於調解書內一併簽章以昭公信,似有其必要。」。
三、另調解書格式相關欄位是否調整,本部將審慎研究。併予敘明。
正本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